胡志明市律师团的阮玉玲律师就上述问题回答如下:
2015年《民法》第五部分第二十七章已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具体,根据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遗产继承权应根据立遗嘱人去世前所属国的法律确定。
因此,如果您的丈夫是加拿大公民(而非越南公民),并且在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则法定继承人和继承人的确定,将按照加拿大法律进行。
假设根据加拿大法律,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有权继承您丈夫遗产的人将包括:您丈夫的父母、您本人(妻子)、夫妻共同子女以及您丈夫的继子女(如有)。
但是,根据2015年《民法》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地产的继承应按照房地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来决定。由于该公寓房是位于越南的遗产的一部分,因此将适用越南法律来解决该房地产的继承问题。
对于您(越南公民)以及您的子女(无论他们是否拥有越南国籍,但具有越南血统),他们都有权继承您丈夫留下的公寓。这项权利得到2023年《住房法》第十条和2024年《土地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障。
如果您先生的父母或继子女(如有)是外国人,若果他们根据2023年《住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c项的规定,获准许入境越南,而且不享有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外交豁免权,他们仍有权继承您丈夫留下的公寓房(根据2023年《住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b项)。
相反,如果您丈夫的父母或继子女是外国人,但不符合上述条件,他们将只能获得与其应得遗产相对应的价值,而不会获得您丈夫留在越南的公寓房的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