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骇客入侵Facebook、Zalo 账户,然后使用这些账户向朋友、亲戚发送短信借钱的情况比较普遍的。尽管公安力量和职能机关已多次敲响警钟,但由于其手段极其精密,所以仍有不少人落入陷阱。
值得注意的是,实际上,对这些行为处理规定仍尚未达成共识。
诈骗还是使用电脑侵吞财产?
在市法律大学刑法系主办,关于资讯技术、电信网络领域罪犯,规定所存在的不足之处,执法实践,以及克服措施的研讨会上,市人民检察院代表认为,实际上,关于侵佔Facebook、Zalo使用权以侵吞财产的行为可被判犯下“使用电脑网络、电信网络、电子工具侵吞财产”罪(根据2015年《刑法》第二百九十条)或 “诈骗侵吞财产”罪(根据2015年《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是“很复杂”。因此,多个地方对在类似情况下定罪工作尚未达成共识。
在这次会议上,来自新平郡公安科的阮良伊告知,还记得曾在新山一机场发生的事件。具体是,一个人被扒窃,袋子里有一张银行卡,卡上写著密码,所以被提取了1000万多元。阮良伊认为,对于使用银行卡提款的行为,按2015年《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a点处理;至于袋里的其他财物,就依“偷窃财产”罪处理。据他所说,其实最初有不同意见,以为只应以“偷窃财产”罪处理,然而由于歹徒利用资讯技术作为犯罪工具,所以也应依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罪名处理。
他还表示,侵佔Facebook使用权,并向用户的亲戚发短信借钱的情况是比较普遍的,尤其是对于有孩子在国外读书的 家庭。
据他所说,首先,Facebook账户被确定用于联繫方式,至于家人随后相信,并转账的情况,将以“诈骗侵吞财产”罪处理。若根据第二百九十条d点将其视为 “电子商务欺诈”行为是不正确的,因为Facebook账户只是工具,至于家人因错误信任,而转账的情况应以“诈骗”罪处理。
该处以什么罪名?
据市法律大学陈青草博士认为,从本质上讲,这些对象进行的两种行为是彼此直接相关的。第一是攻击受害者的 Facebook、Zalo账户的行为。这是非法入侵受害者的社交网账户的行为,导致受害者失去社交网账户管理和使用权。第二,入侵Facebook、Zalo账户来发送短信借钱,但实际上是侵吞的。这被视为利用社交网侵吞他人财产的行为。
这些对象实际上已侵犯两个主体,是电脑网络、电信网络资讯安全和财产所有权。因此,犯罪者已非法入侵他人的账户,并用其进行诈骗侵吞财产的行为。据2015年《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这是“利用电脑网、电信网、电子工具实施侵吞财产行为”罪的定罪迹象。
据陈青草博士称,实际上,在入侵他人的Facebook、Zalo账户,然后使用此账户发短信借钱,然后侵吞的案件中,审判委员会已根据2015年《刑法》第二百九十条定罪,并决定刑罚。
陈青草博士告知,现在,对于2015年《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c点规定的“非法入侵机关、组织、个人的账户以侵吞财产”迹象,仍存在许多不同的意见。
有观点认为,被非法入侵的机关、组织和个人的账户必须是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然而,还有别的观点认为,被非法入侵的机关、组织和个人的账户必须从广义上理解,即必须包括 Facebook、Zalo、WhatsApp等社交网账户。
因此,陈青草博士建议,应对作出具体的书面指引,以确保定罪工作的统一性◆
两起案件,同样的犯罪方式但处以两种罪名
此前,平盛郡人民法院开庭对潘文进(化名)侵佔他人的Facebook、Zalo使用权,然后冒充账户所有者给其亲友发短信借钱、募捐,并侵吞了3亿2900万元的案件进行初审。
初审法庭对潘文进判处7年6个月有期徒刑,因为犯下“使用电脑网、电信网、电子工具进行侵吞财产”罪。然后,复审听维持初审判决。
然而,在另一起案件中,市人民法院开庭对5名被告进行初审,并判处这些被告犯下“诈骗侵吞财产”罪。
按起诉书,该团伙已攻击多人的Facebook账户,冒充Facebook账户所有者向其亲友发送短信,拜讬转账偿还债务、沟渠、从国外转账做慈善等,以侵吞受害者的款项。
调查结果显示,以上述的手段,该团伙已侵佔40多人的Facebook账户的登入权,诈骗侵吞的款项约为4亿4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