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5月22日起,正式簽發電子副本
政府於今年4月8日頒佈有關在電子環境中辦理行政手續的第45號《議定》,自今年5月22日起生效。
值得注意的是,除紙質副本之外,組織、個人自今年5月22日起還可以要求權力機關以如下兩個方式簽發電子副本。
第一方式,基於原本簽發電子副本。
對於此方式,原本管理機關將基於原本向有需求者簽發電子副本(有管理機關的數字簽名)。
第二方式,基於證件、資料正本核實電子副本。
對於此方式,組織、個人出示文件、資料正本,以作為對副本核實基礎。核實者檢查正本、複印正本作為電子副本、接受基於正本對副本核實的要求,以及進行數字簽名,權力機關核實,並在核實冊上更新。
若繳交保釋金,違反交規車輛可免受扣留
政府頒佈,修訂、補充有關按行政手續管理、保管因違反行政規定,而被扣留、沒收的贓物、工具的若干內容的2020年第31號《議定》自今年5月1日起生效。
據此,違規的組織、個人若滿足以下條件之一,可以在權力機關、權力者的管理下保留違規車輛(車輛是刑事案贓物、參加非法賽車的車輛、使用偽造證件的車輛等的場合除外):
-違規者有常住戶口或仍有效的暫居簿,或違規者正就職的機關、組織簽發的工作證明書(註明具體地址)。組織、個人必須有車輛存放、保管地點。
-違規的組織、個人能力繳交保釋金。
在獲保留、保管車輛的期間,違規的組織、個人不得使用車輛以參加交通;若未經權力者的書面准許,就不得擅自改變車輛存放、保管地點◆(待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