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旅居海外的革命有功者輔助制度
政府於今年7月20日頒佈,規定對旅居海外的革命有功者;參加抗戰、衛國戰爭,或執行國際任務者輔助制度和其他若干待遇制度的第102號《議定》自今年9月5日起生效。
修訂申發建築領域執業證的共同條件
政府於今年7月16日頒佈,自今年9月5日起生效的第100號《議定》修訂、補充、取消關於屬建設部的國家管理職能範圍內的各領域上投資經營條件的若干規定,其中修訂、補充政府於2015年6月18日頒佈關於對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工作的第59號《議定》規定的申發建築領域執業證的共同條件。
具體是,個人要申發執業證,須滿足如下各條件:
1.具備法律規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對於外籍人和旅居海外越南人,需有居住許可證,或在越南勞動許可證。
2.經專業培訓,擁有符合所申發的執業證上內容的工作經驗,具體如下:一等,達符合專業大學水平,擁有7年以上的符合執業證申發內容的工作經驗; 二等,達符合專業大學水平,擁有4年以上(按舊規定是5年以上)的符合執業證申發內容的工作經驗; 三等,達符合專業大學水平,擁有對大學畢業生為2年以上(按舊規定是3年以上)和對高等、中專畢業生為3年以上(按舊規定是5年以上)的符合執業證申發內容的工作經驗。
3.達到所執業領域有關的執業經營和法律見識的考核要求。
電子文本須於頒行之日發出
按政府總理於今年7月12日頒佈關於國家行政系統所屬各機關之間電子文本收發工作,自今年9月6日生效的第28號《決定》,電子文本須於頒佈之日,最遲至第二天的工作日上午發出。電子文本在接收後,若確保法理價值,須得到及時處理,不應等候書面文本(若有)。
若是緊急的電子文本,須設定優先制度,並註明緊急程度,在經過數字簽名後立刻發送,以及在接收後須立刻提交處理。
高中學校校長須滿足5項標準
教育與培訓部於今年7月20日頒佈,關於對高中教育單位校長標準的第14號《通知》規定,高中教育單位校長須滿足5個標準,包括:職業操守、學校管理、營造教育環境、發展學校與家庭和社會之間關係、外語和資訊技術能力。
關於評價流程,此項《通知》明確地規定,校長按對校長的標準來自我評價。學校按對校長的標準組織徵詢學校教師、職工對校長的意見。
直接管理機關首長按對校長的標準,在經過實際性、有事實證明的校長的自我評價結果和學校教師、職工的意見,以及校長履行任務的實況來直接對校長評價,並通報評價結果。
校長每年一次於學年底實行自我評價。
直接管理的上級機關每兩年一次於學年底對校長評價。對於特別的場合,上級管理機關有權縮短評價週期。
此項《通知》自今年9月4日生效。
大學在網站上公開保證教育質量
按教育與培訓部於今年7月27日頒佈關於大學教育單位和高等、大學學校的電子信箱、網站運作組織與使用的第15號《通知》,大學教育單位在其網站上公佈的資訊包括:公開保證教育質量和實際教育質量的資訊;公佈保證教育質量的條件的資訊;公佈財政收支的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