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公安名義
去年12月3日,原籍茶榮省、現年24歲、居住在本市平新郡的張源樹兄向某財務公司借錢買了部手機,每月付款124萬3000元。到了第三次付款時間,張兄未能及時付上,他就接到多通催促還錢的電話。連他在家鄉的父母、兄姐也被陌生人打電話滋擾,怒罵,要他們替張兄還債,以致家人責怪張兄,還生他的氣。討債電話還打到張兄工作的公司領導處,令經理要他辭職,以免財務公司的人找上公司來。
之後,張兄還接到一條短信,內容說:“要求涉嫌人張源樹到胡志明市公安廳接受有關佔用資產行為的調查,時間是……”。由於不諳法律,而且連日來連續被精神轟炸,所以張兄不假思索就認定是公安機關發出的短信。到了短信上所指定的日期時間,張兄準時到市公安廳的辦公室去。可是,他因為沒有請函或傳票而被拒絕於門外。
回家後,他接著又受到短信說:“胡志明市省判決執行機關要求涉嫌人張源樹於2018年5月27日中午12時留在家以進行資產強制回收全部債務”。待到這個時候,張兄才覺得事情很可疑,他感到很奇怪自己在什麼時候被法庭判決而要被強制執行判決呢?奇怪的是為什麼要在中午12時執行?更奇怪的是哪來的胡志明市省判決執行機關呢?
家住第八郡的鄭成通泰更是無辜。鄭兄沒有向任何單位機構貸款,卻同樣收到來自電話號碼01697591762的短信,內容是:“銀行最後一次警告!在2018年5月4日之前,鄭成通泰未付款或結算全部款項。要求所有在合同上的對象準備好戶籍冊和人民證於2018年5月5日上午8時到市法院PC46調查科報到。缺席就當作是不合作,向職能機關挑釁。經濟公安會採取措施……”。
鄭兄擔心地說:“之前有某財務公司的一名員工給我打電話諮詢信貸問題,我也按要求給他寄了戶籍冊及人民證副本,可是後來我決定不借了。我不知道是不是他借用我的個人資訊和證件私自辦理貸款手續,所以現在我才突然收到這條短信。”
對寄短信威脅他人的刑事處罰
市律師團吳蔡松書律師指出:“抵押貸款且沒償還能力,但沒潛逃那就不足構成‘濫用信任佔用資產’罪名的因素,因此不會被起訴而成了涉嫌人或被告的。”
至於用短信、打電話精神轟炸以討債的行為,本市沱江法律公司副經理胡鄧長律師說,只有借貸單位才允許向借貸方致函,發短信提示付款。至於張兄及鄭兄收到的出自某個人、內容有威脅意味的短信,則按2008年的第90號《議定》第三條的規定可視為垃圾短信。
此外,短信有使用一些威脅、騷擾語言則可按2013年第174號《議定》第66條進行行政處罰。如果發出有威脅、觸犯內容的短信,令接到短信的人感到不知所措、擔心,影響身體健康,甚至是有生命危險的,則按情況和影響程度而發短信的人要作出賠償或者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據吳蔡松書律師指出,濫用信任佔用資產的罪名在刑法第175條的規定是:要有貸、借、租用他人的資產的行為,或者以合同形式接受他人的資產之後用欺詐手段或潛逃以佔用資產,或者到了歸還資產期限儘管有足夠的條件、能力歸還卻故意不還;貸、借、租用他人的資產或者以合同形式接受他人的資產,並將資產用在不合法目的上以致沒能力歸還資產。佔用的資產價值從400萬元到5000萬元以下,或者在400萬元以下但已經因佔用行為被處以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