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此,河內市人民檢察院代表對犯下“違反有關建設工程投資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罪的各被告建議刑罰如下:越南油氣集團(PVN)原董事長丁羅昇從12至13年有期徒刑,綜合此前各案件合計為30年徒刑。越南油氣裝建股份總公司(PVC)原董事長被告鄭春清犯下“違反有關建設工程投資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罪建議從11至12年有期徒刑,以及犯下“執行公務利用職權之便”罪,而被建議從10至11年有期徒刑,綜合為21至23年徒刑,加上此前各案件被告鄭春清被判處終身監禁徒刑。京北PVC總公司原董事長被告杜文鴻犯下“執行公務利用職權之便”罪,從6至7年有期徒刑,綜合此前各案件達19至20年徒刑。
河內市人民檢察院代表認為,被告丁羅昇以PVN董事長、指委會主任首長的資格,同時明知PVC總公司聯名沒有實力,但仍建議責成PVC總公司落實富壽省乙醇生物學燃料項目的主張。上述案件,被告丁羅昇扮演主導角色,既提出主張又指導下屬落實,故必須處以相稱與嚴明的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