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是各家銀行客服總台的初步考察結果之一。視障人士能否按一般規程來開立賬戶,還附屬於銀行交易櫃台的人員。視障人士在與銀行交易中被拒絕和為難的情況延長了數十年,並成為視障人士不滿的問題。
在96萬口人當中,視障者佔總人口的1%,佔視障人士的14%。他們掙錢困難,但現在想存款卻難上加難。不少人因遇到交通事故、老化或罹患無感染疾病(如糖尿病)而視覺有障礙,故視障者人數增加。
各家銀行表示,他們規定視障人士須授權監護人開立賬戶和進行交易,因為視障人士無法閱讀印刷文件,檢查現金和簽名也不行。然而,有的銀行人員也按一般規定允許視障人士開立賬戶,所以他們每次有需求就聯繫當初的交易所和那名人員。若視障人士聯繫其他人員或管理人發現下級人員違反規定,“好心”人員將受處分。因此,人員須遵守銀行的限制和束縛規定。
銀行憂慮多
銀行擔心視障人士的風險問題,是因為他們對視障人士能力和權益的認識不足。目前上述問題已有答案。
憑藉一般認識能力,視障人士知道何時需要健全人的幫助。當然在與銀行進行交易時,他們絕不請求陌生人幫忙檢查現金,而委託他們所信任的人士,但不等於在任何交易中都受束縛或附屬於某人(銀行要求的監護人)。值得一提的是,現有很多視障者人士住在各大城市,在進行銀行交易中要求授權親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監護是不行的。現代技術能輔助視障人士掃瞄和在手機上閱讀銀行寄來的文件或軟版。此外,手機應用程也輔助視障人士分辨貨幣面額。
憑藉屏幕閱讀器,視障人士可以使用電子銀行的應用程式。無現金管理和交易方式既便宜又安全。其實,一般人也不敢肯定每次簽名都是同樣的字跡,所以視障人士每次交易的簽字不同也是正常的事。解決上述問題很簡單,接受指紋捺印。
交易權獲公認
滿18歲以上的視障人士不屬於要有監護人的對象(2015《民法》第136條規定的未成年人,掌握認知和行為困難,民事行為能力受限制等),他們能對自己的民事以及銀行交易負擔責任。
對於要求視障人授權監護人才能開立賬戶問題,各家銀行解釋:“為確保客戶安全和減少風險”上述規定不正確,因為2010年《視障人士法》第4條規定:“視障人士獲平等參加各項社會活動。”此外,第2條第3款也規定:“因視障人士的身心不健全而被歧視,就是疏遠、拒絕、虐待、誹謗、有成見或限制視障人士的權益等行為。”
國家銀行於2018年頒行要求各個付款勞務供應組織研究、檢查、培訓人員、與聯銀行配合,旨在輔助視障人士開立付款賬戶和使用櫃員機卡。希望法律依據與上述實況有助各家銀行瞭解視障人士的認知,其做出決定、進行交易和負擔責任等能力不比健全客戶遜色。實際上,韓國、日本、澳大利亞等國家的視障人士完全可以辦理開立賬戶的手續,並沒有授權監護人的要求。
我相信越南視障人士會隨時提出意見,同時分享他們的需求和體驗,讓各家銀行提高勞務質量。一旦各家銀行可滿足特別客戶的需求,就可以擴展市場和日益提高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