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政府2013年第167號《議定》第17條第5款規定,外國人得不到越南職能機關審核而非法入境,將被罰款1500萬至2500萬元。此外,視犯罪嚴重性而定,非法入境者將驅逐出境。對於外國人曾因非法入境行為而受行政處罰又重犯的場合,將按2015年《刑事法》(2017年已修訂及補充)第347條規定對“違反出入境規定”的罪行作出刑事懲處。屆時,將被罰款500萬至5000萬元,或判處6個月至3年有期徒刑。
對於組織或接外國人非法入境的人,將按2013年第167號《議定》第17條第6款規定被罰款3000萬至4000萬元。此外,視犯罪嚴重性而定,將按《刑事法》第348條規定對“組織、仲介外國人非法入境或在越南非法居留”的罪行追究刑事責任,而最高刑罰為15年有期徒刑。
特別是,對於非法入境導致疫情蔓延的場合,違法人(包括非法入境者,組織或仲介者)將按《刑事法》第240條規定追究“引起危險病毒傳染”罪行的刑事責任,而最高刑罰為12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