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有关管理与使用花炮第137号议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使用花炮场合:节日、春节、生日、婚礼、会议、开张、纪念日,以及在文化、艺术里的活动。第十七条也规定有关使用花炮条件:一,机关、组织和具有充分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二,当使用花炮时,只可以在各个获许产销花炮的各组织、企业购买。
目前,仅有国防部所属的21号化工一成员责任有限公司(Z121工厂)是在我国唯一获交付生产、供应花炮的单位。于春节期间,民众可购买及燃放由Z121工厂生产的若干类花炮,上述产品不造成爆破声,只呈现光影效应,色彩缤纷绚丽,符合娱乐目的。至于购买及使用花炮时,须严格遵守有关岁数、随身证件和安全使用等规定。特别是,必须持有发票,更要注明买者姓名、地址、出售地点、花炮类型等等,以便执法力量在必要时加以检查。
据此,按照上述规定,非法燃放花炮的个人可被罚款从500万至1000万元,此外还被采用补充处罚形式,那是没收赃物、违犯行政工具。至于处罚违犯规定的组织,则是处罚个人额度的两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