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乎所有公寓都收取存車費,但與客戶簽訂合同時卻沒有提到與車輛受淹的賠償問題有關條款。即使有也很模糊,而且一旦發生事故,車主要自行去證明公寓開發商的過失。因此,民眾購買公寓住房時應注意合同及關於責任、使用共同服務的權利的協議,其中包括水淹問題的約束條款。
然而,要是發生事故但雙方不能在賠償問題上達成一致,客戶應申訴討回自己的權利。即使城市的治水系統不能滿足要求,公寓人員也必須向居民作出警報,不能無視讓地下存車場水淹導致車輛損壞。申訴是為了確定需要承擔責任的人。一旦控告,事情將得到鑑定並知道責任歸誰。
市律師團鄭永福律師告知,發生事故時,在原則上,客戶可以要求對合同外的責任作出賠償。然而,公寓管理者通常以天災、天氣、不可抗拒的情況等客觀原因為由逃避賠償。但下雨導致地下層水淹是不可抗拒的情況嗎,還是必須在人類管理和控制之外?公寓開發商要制定管理、監控機制,而不能將一切歸咎於天災導致客戶財產損壞。因此,由於所作出的理由不合理,受害者可以要求公寓管理者對合同外的責任作出賠償。要是雙方不能達成一致,客戶就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