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期間,不少人逃離集中隔離區,或在家居隔離期間外出的事情引起議論紛紛,因為擔心後患無窮。
逃離後才被發現
不久前,嘉萊省到處發送通報,要尋找1名逃離集中隔離區的青年。那是N.V.L (23歲),他從柬埔寨返回麗清國際口岸,並獲醫療人員測量體溫和送他到集中隔離區,以接受醫療隔離、治療及抽樣檢測病毒。雖然N.V.L病品對新冠病毒呈陰性反應,但按規定他也要隔離14天。至3月21日上午,醫務人員發現N.V.L已逃離隔 離區。
巴地-頭頓省無緣無故受影響,因為一對夫婦正在河南省進行家居隔離,突然乘機飛往胡志明市,之後坐車抵達巴地市。地方衛生機關須上門測量他們、曾與他們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的體溫。地方政府表示:醫療隔離時間結束後,有權機關將審議他們逃離隔離的行為。
第100名病例(男性,55歲)進入發病期之前曾多次外出的消息,導致本市民眾忐忑不安。在家隔離期間,該名病例在第八郡往來,但地方政府並不及時發現。
幾乎所有違規者逃離隔離地方後,有權機關才發現並公佈消息。因此,隔離地方不做好管理及監督責任。
管理人的責任
市衛生廳代表認為:本市正在尋找與病例接觸的場合,以進行隔離和封鎖疫區。病例的違規行為將被懲處,但可能要過一段時間。
從衛生部將新冠肺炎納入甲類傳染病後,法律執行機關嚴密處理傳染病症的行為,具體是逃離隔離、拒絕與醫護組織配合等。何輝律師事務所的何輝慈律師表示:根據相關行為的不同性質及嚴重性、客觀和主觀原因,將受行政處分或刑事懲處。2013年頒行有關衛生領域行政處罰的第176號《議定》規定,“拒絕或逃避執行有權國家機關對感染甲類傳染病、受邊界衛生檢疫或攜帶甲類傳染病病原等場合醫療隔離的要求和強迫決定”,將被罰款500萬至1000萬元。危險疫情傳染者將被追究“向人傳播危險的傳染病”罪的刑事責任(2015年《刑事法》第二百四十條),最高罰款2億元,被判處1至5年徒刑。
對於出現違規行為的地方管理及監督責任處罰問題,嘉定律師事務所主任陳明雄律師強調:“《傳染病防控法》沒有具體規定,未提及防疫工作的管理責任。然而,地方幹部和公務員不確保防疫規定,將對不完成任務、違反國家規定等行為追究責任。”因此,陳明雄律師表示:職能部門將按2008年《幹部和公務員法》(2019年修訂、補充)實施若干紀律處分形式,包括:警告、譴責、革職、罷免等。若個人造成嚴重的後果,將按現行刑事法律規定被追究“缺乏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罪名的刑事責任◆
機關與組織職責如何分配?
陳明雄律師表示:2007年《傳染病防控法》第七條提及傳染病防控機關、組織和個人的責任,具體如下:
機關、組織與人民武裝單位在執行任務和權限中有責任制定並開展傳染病防控計劃;一旦疫情爆發,須嚴密配合和互相輔助,遵守、執行防疫指委會的指導及調度。
越南祖國陣線與各成員組織有責任宣傳、動員民眾參加防控傳染病;監督落實有關防控傳染病的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