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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件遺失的賠償責任

對於客戶的郵件和商品被失散或遺失的場合,各轉發單位的責任如何?
(示意圖源:互聯網)
(示意圖源:互聯網)
根據《郵政法》規定,郵件(包括:信件、包裹、郵件等)是透過郵政網絡合法接收、運送和分發。郵政服務是透過郵政網絡從寄件人地點運到收件人地點的郵件接收、運送、分發服務,電子方式除外。

有關《郵政法》若干內容落實詳細規定的第四十七號《議定》第五章指出,郵政服務提供和使用方面的損失賠償原則。據此,直接賠償損失是根據郵政服務供應與使用合同而定。對於非雙方達成協議的合同內容或因郵政服務供應質量不確保而虧本的間接損失,不獲得賠償。若郵件被遺失、損壞或被掉包,將按每種服務規定進行賠償。損失賠償額是由企業規定,但不可低於每種服務按規定的賠償責任限制定額。以下場合將不獲賠償損失:沒有郵件接收確認憑證的郵政服務;服務使用者沒有服務使用證明。

對於國內郵政服務,損失賠償責任的限制定額是使用服務4倍運費以上(已包含退還使用服務的運費)。對於航運的國際郵政服務,起碼損失賠償額是每公斤9SDR(SDR是國際“特別提款權”貨幣),但不可低於每郵件的30SDR,同時退還使用服務的運費。對於以其他方式運送的國際郵政服務,起碼損失賠償定額是每公斤5SDR,並退還使用服務的運費。對於不確保公佈時間而違約,以及郵政服務使用者持有可證明時間不獲確保的憑證的場合,郵政服務供應企業有責任向服務使用者退還運費。

為了避免發生被遺失的東西價值大,但賠償額較少的場合,客戶須要求轉發單位簽署服務供應及使用合同,規定符合東西價值的運費,同時申請和提供明確的憑證,旨在顯示物件的正確價值。這個場合的運費可能調升,但服務使用者可以放心,要是發生意外事故,轉發單位將根據合同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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