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起訴書指出,2002年2月,黃文新、阮清平及阮文孝在芹苴、堅江及同塔等九龍江平原各省偷竊摩托車,之後運至本市銷售。梁廷明及楊文能同意收購該團夥偷竊得來的摩托車及出售予他人。據調查,阿明和阿能共出售了4輛摩托車,總值逾1200萬元。2002年12月,前芹苴省公安廳對犯下“銷贓”罪的楊文能作出案件、嫌犯起訴《決定》。其後,阿能逃離居住地,被前芹苴省公安廳作出通緝《決定》。經17年逃匿後,阿能終於2019年11月被捕歸案。在昨日上午庭審時,阿能供稱,曾在本市公安部門工作,從1975至2002年出任區域警察。在工作過程中,他獲頒贈許多獎狀和取得出色成績。
審判委員會認為,被告的行徑已助長罪犯侵佔他人的財產所有權。被告逃避通緝導致案件解決過程遇到困難,故須判處相稱的刑罰。然而,由於被告曾獲頒贈許多獎狀,有親人對革命有功,而被告也誠懇供認罪行,因此審判委員會決定作出以上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