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不购买保险,将很难贷款
住在第三郡的金芝刚完成办理将贷款债务从P.银行转至V银行的手续后,就获银行人员推销价值为1500万元的综合人寿保险单。若同意购买,她需在自愿参加的协议书上写“已经详细阅读合同”字样并签名。
金芝姐告知,银行人员在介绍人寿保险之前,通报她获赠送价值为560万元的贷款保险合同,期限为两年,本金宽限期为3年。以前在申请贷款时,银行人员几乎直说,若想快点融资,就须买人寿保险。现在,因已有禁止银行强迫客户购买人寿保险的规定,所以银行已要求客户签署自愿购买协议书,以免受处罚。
住在守德市的琼如最近在A.银行办理15亿元贷款手续。银行人员也要求她购买在投资联结形式下购买人寿保险,每年价值为4000万元。该人员解释,因为她的贷款卷宗获得银行采取两年固定优惠利息政策,所以她需购买人寿保险以辅助银行。为了避免违法,该人员已提议如姐让熟人或家人出面签署购买人寿保险的卷宗。据她说,如果不买人寿保险,那么这笔贷款难以融资,至于让他人出面购买人寿保险,则她本身不享保险权利。在参考其他若干银行后,她得知,若不买人寿保险,贷款限额比抵押财产价值低很多。
住在守德市的国安在办理贷款手续时,S.银行人员也提议他购买人寿保险。房贷年息仅为7.5%,但他必须购买价值为贷款价值的2.5%的人寿保险;V银行人员谘询,第一年房贷年息仅为6.5%,但他必须购买价值为贷款价值的1.5%的人寿保险。
难以对银行处罚
据《保险经营法》、政府2023年第46号《议定》和财政部2023年第67号《通知》规定,自贷款全额融资前后60天期间,银行不得出售附带贷款的投资连接保险。但实际上,银行人员仍想方设法强迫客户购买人寿保险。
越南保险协会副秘书长吴忠勇表示,保险部门根本没有“强迫”客户购买人寿保险的主张。为了恢复客户对人寿保险的信心,自2024年初起,若干保险企业已补充客户资讯核实和合同签订监察流程。
具体是,在客户提供资讯以签订购买人寿保险的合同时,公司将通过电子信箱或电话短信发送内容关于产品权利、投资风险注意事项、缴费责任等的链接,让客户确认。在5天内,如果客户没有完成这些确认步骤,保险企业将不提供保险合同。
他分析说:“当签署独家保险开发合同时,保险公司均向银行部署指标。之后,银行向信贷人员交付指标,也许这是导致人员邀请或“强迫”客户购买保险的原因。该行为将影响到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威信、品牌。”
据市经济大学保险与财政风险管理专业讲师陈元旦告知:银行人员正转向建议贷款人的亲属出面签订购买人寿保险的合同,以既确保人寿保险营收,又避免贴上“强迫贷款人购买人寿保险”的标签。
各所银行之所以仍坚决钻法律空子以出售人寿保险,是因为已与保险公司签署独家合同,并已提前收到了巨大的费用,但如果没达到按承诺的营收,须退还这笔款项。所以为了说服客户,银行已采取“强迫”贷款人购买人寿保险的最简单方式,而没有设法善用自己的优势以接近高收入客户或为人员提供财政、银行知识培训。
陈元旦讲师认为,银行仍坦然公开“强迫”贷款客户购买人寿保险,因为至今尚未有任何银行被处罚;至于国家管理机关也未能定义如何是“强迫”,也未就被视为“强迫”的行径作出指引。为了防止银行“强迫”客户购买人寿保险的情况,管理机关须有明确的指引,有助客户拥有举报基础。必须设有接收客户的反映资讯的单位,以检查并快速地处理这些反映资讯。
陈元旦讲师表示:“必须上调罚款框架,若每一次仅罚款1亿至2亿元,仍不足以起到警诫的作用,因为出售人寿保险一事带来的利润每年很可能高达数十亿元◆
应禁止信贷组织提供保险谘询与买卖服务
据春富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鸿田律师认为,2023年《保险经营法》、政府2023年第46号《议定》和财政部2023年第67号《通知》有规定“自贷款全额融资前后60天期间,银行不得出售附带贷款的投资连接保险”。商业银行提议贷款人的亲属出面签署购买人寿保险的合同一事是违法行为,违反《保险经营法》的第九条第五款规定。
让贷款人的亲属出面签订人寿保险合同的行为将带来很多风险:客户仅维持第一年的缴费义务,之后取消合同,浪费借贷费用;出面签订合同的人将会收到债务、费用通知,且被牵引到不必要的麻烦。
商业银行所属交易所一边接收存款、放贷等,一边从事保险经营一事是违反2010年《各信贷组织法》(2017年修订、补充)。因此,为了便于管理、监察工作,有必要把这两项活动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