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委員會評價,被告潘文英武明知被告陳方平提供2000億元貸款是DAB銀行所有,但仍在虛構證件上簽名接受把款項匯至其公司帳戶。根據被告陳方平與相關被告的供詞,以及存款收條憑證,已可確定潘文英武犯下“利用職權侵吞財產”罪並與陳方平共犯的充分依據。17年有期徒刑符合被告所犯罪名,並沒有從輕發落的依據。
據審判委員會表示,被告陳方平是主謀,指導其他被告進行一連串的違法:利用職權侵吞財產;蓄意違反《會計法》和《各信貸組織法》造成東亞商業股份銀行流失逾3萬6000億元的嚴重後果。這被視為導致該銀行在2015年12月31日累計虧損31萬零760億元、所有主資金損失25萬4510億元與實際總財產僅有47萬零110億元的主要原因。
法庭評價,至於被告陳方平要求貸款不計算利息是沒有依據。同樣的,建議為該銀行原總經理手下承擔民事責任也不符合,因上述被告已牽涉到賠償銀行款項的責任。從上述分析,審判委員會決定駁回被告陳方平、阮氏金釧、潘文英武與共犯提出的上訴。
此外,法庭也宣判不接受該銀行與相關權益者上訴。18名提出上訴被告的具體刑罰如下:陳方平犯下“蓄意違反國家經濟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罪,判處20年有期徒刑,“利用職權侵吞財產”罪終身監禁,綜合刑罰為終身監禁。阮氏金釧犯下“蓄意違反國家關於經濟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後果”規定罪判處18年徒刑和“利用職權侵吞財產”罪20年徒刑,綜合38年徒刑。潘文英武犯下“利用職權侵吞財產”罪17年徒刑,綜合河內市高級人民法院判處8年徒刑,強制被告25年徒刑。4名獲減輕刑罰被告分別是阮氏愛蘭從9年減為7年,武氏清花從兩年徒刑減為兩年緩刑,莊才心兩年徒刑減為兩年緩刑、阮胡保國從兩年6個月徒刑減為兩年6個月緩刑。其他被告維持初審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