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被告包括:潘氏蓉(56歲,籍貫平福省祿寧縣)、阮氏清鸞(43歲)、阮春保(33歲,同籍貫德農省達惹勒縣)、黎氏紅詩(39歲)與陳仰(42歲,同籍貫德農省達雙縣),按2015年《刑法》第三百一十七條第三款d項犯下“違反食品安全規定”罪,同時被德農省人民檢察院建議審判委員會宣判7至10年有期徒刑。
在法庭上,上述被告供述,不知“電池粉混入胡椒”混合物,不知電池炭粉含有影響人健康的毒素。被告潘氏蓉表示,買賣合同體現,胡椒可含有2%雜質,才向被告黎氏紅詩購買雜質混入胡椒,但“對阮氏清鸞和阮春保把電池、咖啡渣和卵石粉混在一起事宜毫不知情”。
審判委員會宣判,上述被告明知電池炭粉、咖啡渣混入胡椒,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然而,由於為了牟利,上述被告勾結生產“電池粉混合物”並且送往平福省混入胡椒以魚目混珠牟利。儘管“各行其是”但上述被告一律犯下“違反食品安全規定”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