貫穿整個投資流程,視乎注資形式而重要的條款會改變。據此,創業企業與投資者在談判過程中需注意帶有關鍵性的重要條款是:
資金到位:資金到位是創業企業最關注的問題之一。據此,各方需要劃一以下問題:資金到位進度;投資者對撥資一事的承諾、保障;投資資金以哪種形式流入創業企業;要是投資者不能撥出資金而要撤退,屆時如何處理?
資訊接觸權限:投資者一向都希望可以接觸,公開有關創業企業的所有資訊,包括商業秘密在內。然而,如何保障投資者不使用這些資訊到其他目的?有關可以提供的資訊、有權提供的主體、若洩露了的處理措施等各項協議都是必要的。甚至各方還對每個融資、撥資期的資訊提供與接觸路線圖作出協議。
知識產權條款:知識財產的重要性對創業企業來說可謂帶有存亡性質。因此,在接收資金之前為這些財產確立合法的產權是十分重要。各方將同時劃一有關產權的持有人、轉讓產權(若有)等問題將如何進行。
反稀釋條款(Anti - dilution):“稀釋”是指新投資者加入後,股東(包括前期投資者)的佔股率下降的平民說法。幾乎所有投資者都希望自己的股份得到反稀釋或可以掌握創業企業下一期融資的決定權限。
佔股率也是監控與支配企業運作的取決因素之一。要是不清楚作出協議,創建人的佔股率可能被減少以至於沒有足夠權限通過任何決策,而且還被淪為“配角”。因此,他們需要與投資者談判有關反稀釋期限以及決定下一期融資的條件、主體等問題。
撤資:一般情況下,投資者將提出有關撤資優先權以保障優先撤資或繼續投資的權限的條款。要是認為撤資可能對創業企業的營業進度、支付能力造成嚴重影響,尤 其是若投資者過早撤資,創業企業必須從開始時弄清此問題。
各方須談判的先決條件包括:可以撤資的期限、條件;撤資時的收購、轉讓方式;投資者從創業企業撤資的結算、退還義務(包括稅務)。
創建人協議:是前期創建人之間的法律協議,投資者通常會要求提供這些資訊。在協議內容的基礎上,投資者可以要求調整、補充,甚至終止這些協議以符合他們的投資目的。因此,在談判與審定投資過程中,各方應公開並劃一以免新協議與舊協議相衝。
很多人關注的問題是已誤簽條款了,會陷入困境嗎?答案是肯定的,一旦誤簽了條款就不能修改且必須遵守。然而,也有個別情況。投資原則是雙方邁向互利發展,假如條款和文本與投資原則有差別,創業企業可以建議調整。雖然並非容易,但可在不同的時段與投資者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