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勞動者的申訴權
這是在修訂草案中補充的新規定(現行的法律沒有此規定),准予勞動者可對僱主(勞動使用者)的勞動紀律處分,暫時停止工作或須按物質責任制度進行賠償的決定,進行申訴的權利。
實際上,勞動者仍擁有對僱主的決定作出申訴的權利;然而,現在的草案已把勞動者的權利法律化。同時,這也是僱主再次審議自己決定的依據,以避 免發生矛盾、糾紛、爭執並導致今後的申訴和檢舉 事宜。
實際上,勞動者仍擁有對僱主的決定作出申訴的權利;然而,現在的草案已把勞動者的權利法律化。同時,這也是僱主再次審議自己決定的依據,以避 免發生矛盾、糾紛、爭執並導致今後的申訴和檢舉 事宜。
1個月以上勞動合同也須以文本、書面訂立
現行《勞動法》規定,從3個月以上的勞動合同,必須強制以文本、書面訂立。現在的修訂草案規定,從1個月以上的勞動合同也須強制以文本、書面訂立。
上述調整獲視為符合2014年《社保法》,因《社保法》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為期1個月以上的勞動合同也須參加社保。因此,該規定獲視為進行參加社保手續的根據。
上述調整獲視為符合2014年《社保法》,因《社保法》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為期1個月以上的勞動合同也須參加社保。因此,該規定獲視為進行參加社保手續的根據。
不與高齡勞工簽訂長久的勞動合同
該草案獲視為進步且有利於勞動者的新規定是“季節性或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屆滿,而勞動者仍繼續工作時,將成為無固定期限(長久)的勞動合同”的規定。
根據現行法律,有兩個場合:當勞動合同屆滿,而勞動者仍繼續工作時,則季節性合同將成為確定期限的合同(已滿12個月至36個月時間);而確定期限的合同將轉為無固定期限的合同。
現在的修訂草案,一致不再分別季節性或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當勞動合同屆滿後,而勞動者仍繼續工作的話,則該勞動合同當然成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值得一提的是,《勞動法》修訂草案規定,不得與高齡勞工簽訂無固定期限(長久)的勞動合同,只准予簽訂季節性或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按照2012年《勞動法》第166條及第187條的規定,高齡勞工是已經退休但仍繼續工作的人(男滿60歲,女滿55歲)。
根據現行法律,有兩個場合:當勞動合同屆滿,而勞動者仍繼續工作時,則季節性合同將成為確定期限的合同(已滿12個月至36個月時間);而確定期限的合同將轉為無固定期限的合同。
現在的修訂草案,一致不再分別季節性或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當勞動合同屆滿後,而勞動者仍繼續工作的話,則該勞動合同當然成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值得一提的是,《勞動法》修訂草案規定,不得與高齡勞工簽訂無固定期限(長久)的勞動合同,只准予簽訂季節性或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按照2012年《勞動法》第166條及第187條的規定,高齡勞工是已經退休但仍繼續工作的人(男滿60歲,女滿55歲)。
公司內的合作委員會角色
值得關注的是,上述草案規定,擁有50名勞工以上的企業,就必須成立合作委員會(至於50人以下的企業,將鼓勵成立)。
該合作委員會將扮演勞工與僱主之間的仲介機關角色,旨在分享資訊、參考及交換意見,同時作出解決雙方之間的矛盾措施。
合作委員會得以參加企業落實制定的薪資系統、工資表、勞動定額、獎金、勞動規則等的過程◆
該合作委員會將扮演勞工與僱主之間的仲介機關角色,旨在分享資訊、參考及交換意見,同時作出解決雙方之間的矛盾措施。
合作委員會得以參加企業落實制定的薪資系統、工資表、勞動定額、獎金、勞動規則等的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