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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一级人委会可认证与证实外国签发的文件

于2025年1月13日,政府已颁行第7号《议定》修订、补充民事的户籍、国籍、证实等领域的若干《议定》条款。据此,第7号《议定》已修订并补充了2015年第23号《议定》第五条第二款a项关于坊、乡、市镇人委会的认证、证实权限和职责的规定。

乡一级人委会可认证与证实外国签发的文件

具体,乡一级人委会拥有认证、证实越南职责机关、单位所颁发的文件和文件的原件复印件;证实外国主管机关和组织;或由越南职责机关、单位连结外国主管机关、组织签发的文件、证书的权限及职责。

因此,第7号《议定》不仅准许认证、证实越南机关颁发的文件和证书,还增加了乡一级人委会的权限和责任,验证外国主管机关和组织颁发或认证外国原始文件和证书的副本。

可以出示电子身份证来验证合同或交易

此外,第7号《议定》也修订、补充请求认证的人只需出示电子身份证即可办理合同、交易认证手续的规定。

具体,第7号《议定》规定,请求认证者必须出示身份证、公民身份证、身份证明或护照、出入境证件、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的原件或经认证、证实的复印件或出示电子身份证,并提交一份请求认证的文件。

认证、证实所需的文件包括:合同或交易草稿;若合同或交易涉及房产的,则应提供该房产的产权证书、使用权证书或法律规定的更换文件的复印件及原件,以供核对。

此前,第23号《议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在办理合同、交易公证手续时,公证请求人必须提交有效身份证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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