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河內-太原高速公路第25公里+600米處,公安部交警局8號科2號隊發現阮文興(化名)駕駛的Lexus型汽車超速行駛,便要求停車檢查。
當阮文興下車出示證件時,從後面駛至的一輛卡車撞向其車,致其死亡和一名交警受傷。
事發後,除交通事故的嚴重性外,交警是否可以在高速公路上要求停車也是引起輿論關注的內容。
可以停車,但必須確保安全
據交警局參謀科一位領導告知,調查機關現正按權限受理上述事項,因此未能作出任何發言。
據原公安部交警局法律指引和交通事故查處科副科長陳山大校認為,執行陸路(包括高速公路)交通巡邏、監察工作的交警力量按公安部規定交警力量的任務、權限和交通巡邏、監察內容的2016年第1號《通知》執行任務。
其中,1號《通知》第八條規定交警的高速公路交通巡邏、監察工作按以下3個方式執行:機動巡邏、監察;在路上設卡監察;機動巡邏、監察與設卡監察相結合。
據陳山大校說:“交警通常在收費站、出入口停車設卡;在若干緊急情況下,可以在高速公路上要求停車檢查,但不論在何處要求停車,都必須確保安全。”
據他所說,停車時須按規定確保安全和不阻礙交通。具體是,對於這些場合,交警應指引車輛駛進高速公路上緊急停車道後,才要求司機停車,並須在距停車位置後面150米處設置警戒,以免給正流通的其他車輛造成意外事故。
應該對河內-太原
高速公路車禍起訴
高速公路車禍起訴
至於在河內-太原高速公路發生的交通事故,陳山大校認為,這不是交警第一次要求車輛在高速公路上停車,但這樣做留下了十分嚴重後果,具體是導致一人死亡和一人受傷的事故。
陳山大校認為,應該對此事件作出刑事起訴以調查、結論起因和追究有關各方的責任,同時核查確保交通安全工作,包括各法律規範文本的不足之處(若有)以制定克服措施。
與此同時,河內律師團張國槐律師認為,交警可以在高速公路上停車的規定與2008年《陸路交通法》之間有矛盾。因為在高速公路上車輛經常以高速行駛,若交警突然要求司機緊急剎車,可能對車輛駕駛人和後面車輛造成安全隱患。另外,在高速公路上停車還違背《陸路交通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最高速度、最低速度和安全間距的內容◆
應通過高速公路攝像系統
對違規行為處罰
對違規行為處罰
據原公安部交警局法律指引和交通事故查處科副科長陳山大校表示,目前在各條高速公路上,車輛可以100至120公里的時速行駛。由於車輛常以高速行駛,很難停車,所以職能機關經常採取如透過攝像系統處罰的處理方式。目前,各條高速公路都有安裝攝像系統以監管司機的法律規定執行情況,如監察超速行駛;執行警示牌、交通信號;執行車道、人行道規定等行為。
據張國槐律師建議,權力機關應該按照交通監控攝像系統記錄下來的資料作為對已離開高速公路的違規車輛處理的依據。此處罰方式既確保及時處理各違犯行為,又確保違規車輛司機和周邊各人的安全。
據張國槐律師建議,權力機關應該按照交通監控攝像系統記錄下來的資料作為對已離開高速公路的違規車輛處理的依據。此處罰方式既確保及時處理各違犯行為,又確保違規車輛司機和周邊各人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