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通知》适用于:
1、指挥、管制与调度陆路交通执勤的交通警察及士官(警察指挥、管制与调度交通)。
2、各单位和地方的公安。
3、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境内陆路交通活动有关的机关、组织和个人。
在确保交通秩序与安全工作中落实民主
第69号《通知》规定陆道路交通指挥、管制与调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遵守本通知及其他落实民主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保障交通秩序和安全。确保参与交通的人、车辆可秩序、安全、畅通来往。当有优先车辆参加交通时,必须让该车辆优先通行,并依照车辆优先顺序开通通行方向。若路边车辆较多,就先允许通行,通行时间可较长一些;路边车辆较少,通行时间也晚些,通行时间较短;若车道一侧有机动车、简陋车则允许其先通行。
确保陆路交通指挥、管制与调度活动的组织、领导、管理、分工须协调一致。指挥、管制与调度交通的警察遇到有交警车辆带路的党、国家高级领导人或外宾的车辆、车队时,除执行道路交通管制外,必须按照人民警察令敬礼。
指挥、管制与调度警察的标准
第69号《通知》也明确指挥和交通管制警察的要求和标准。具体是,指挥、管制与调度交通的警察必须掌握并严格遵守本《通知》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正确且充份地执行已获责成的任务;确保落实交通秩序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民主和人民警察条例。
指挥、管制与调度交通的警察应符合下列标准:
a)具有人民公安中级以上或相当学历。警队以外学校毕业的警官、士官,必须按规定经过法律和人民公安业务训练;
b)依照交警部门的程序及内容接受过陆路交通指挥、管制与调度的专业训练;
c)在获责成管理、操作和开发陆路交通信号系统的任务时,必须接受有关作业程序、处理情况、如何使用和维护的训练或指引;使用智慧设备支援陆路交通指挥、管制与调度;交通指挥中心指挥及管制陆路交通。
公安部2024年第69号《通知》中值得关注的内容之一是,对交通指挥、管制与调度的警察之任务和权力的具体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适用。
指挥、管制与调度警察的职责:
a)执行公安部领导的指导;交通警察局长;省警察局长;交警局交通管理和团体指导科负责人的计划或方案;省级公安厅交警局局长;县一级公安局长;
b)指挥、管制与调度交通,分行交通、分隔路线,预防及解决陆路交通拥堵,与职能机关配合,确保按规定分工辖区、交通路线的交通秩序与安全事宜;
c)及时发现并严格处理违反陆路交通秩序、安全的行为及其他违法行为,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秩序、程序和权限;
d)保护陆路交通事故现场,依法配合、进行急救伤者、解决交通事故;
d)配合各单位、职责机关依法预防及打击在陆路交通路线及车辆活动的各类犯罪行为;
e)发现国家安全管理的漏洞和不足,建议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和克服。
指挥、管制与调度交通警察的权力:
a)发生交通拥堵或其他必须确保安全秩序的情况时,暂停部分路段的人及车辆通行,重新分行、改道、临时停车、停放车辆;
b)在承担陆路交通指挥、管制与调度任务的辖区、范围内或根据职责部门的计划、命令,可依法规定拦截车辆,检查、监控违法行为和车辆;
c)依法规定对陆路交通、安全、秩序领域的行政违规行为及国家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依法采取措施防范并保证处理行政违法行为;
d)要求机关、单位和个人配合及辅助解决交通事故、拥挤、交通阻塞或其他造成秩序混乱和陆路交通安全的情况;
d)依法规定使用武器、辅助工具和专业技术手段和装备;
e)行使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69号《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