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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不給孩子撫養費被訴諸於法

那父親說他身體不好,不能打工掙錢,但此人實際是餐館服務員,每月都有收入來源。
(示意圖源:DAD18)
(示意圖源:DAD18)
瑩姐(化名)在向檳椥省巴知縣人民法院提交的對孩子撫養費要求書上表示,由於她和丈夫勇兄(化名)之間個性不合,所以於2016年9月底辦理 離婚手續。瑩姐擔負撫養她與勇兄的孩子(2013年出生)。

但勇兄從離婚以來從未給孩子提供撫養費。瑩姐已多次要求勇兄履行父親的責任、義務,但他仍故意逃避責任。為了更良好地確保孩子的生活,她建議法院要求前夫每月須給孩子100萬元生活費直至18歲。

勇兄向法院表示,他不是不想給孩子撫養費,而是“力不從心”。據他所說,他於2016年8月完成執行刑事案,所以身體不好,仍未康復,未能打工掙錢。其一切生活開支都由其父母和兄弟姐妹支付。因此,他無法按瑩姐的要求為孩子提供撫養費。

另外,勇兄還提議法院,若瑩姐不能撫養孩子,可把孩子撫養權交給他。

在巴知縣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瑩姐表示仍想擔負孩子撫養權和同意將對前夫要求的孩子撫養費由100萬元減至80萬元。但因調解不成,該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件開庭初審。

在初審庭上,巴知縣檢察院要求審判委員會答應瑩姐的要求,但將每月撫養費減至65萬元。

審判委員會表示,瑩姐的要求是符合於現行規定以確保其經濟條件足以養育孩子正常地成長。但,勇兄卻說他剛剛完成執行刑事案,所以身體乏力,不能打工掙錢。然而,根據法院在勇兄居住地鄉級人委會的證實文本,他現正在平陽省當餐館服務員,每月都有收入,所以強制他實行撫養孩子義務一事是有依據的。

據審判委員會稱,撫養孩子開支與日俱增,所以檢察院建議每月撫養費為65萬元是未符合於目前實際生活需求。因此,審判委員會對瑩姐關於每月孩子撫養費為80萬元的建議予以贊同◆
現行規定
2014年《婚姻與家庭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直接撫養孩子的父或母親須執行給孩子提供撫養費的義務。按2014年《婚姻與家庭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直接撫養孩子的父或母親有權要求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人落實第八十二條的各項規定。2014年《婚姻與家庭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父親或母親若不與孩子一起生活或與孩子一起生活,但違反孩子撫養義務,須給未成年孩子或已成年,但沒有勞動能力和沒有財產以養活自己的孩子提供撫養費。

按2014年《婚姻與家庭法》第一百一十六條,撫養費額由提供撫養費者和撫養者,或其監護者根據提供撫養費者的實際收入、能力來協議;對於不達成協議的場合,可要求法院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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