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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疫情期失業的權益

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複雜多變,導致不少經營業與服務業歇業或縮小經營規模,因此許多勞動者失業。對於這些場合,勞動者的權益如何處理?
(示意圖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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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c項規定,資方有權單方終止勞動合同的場合如下,“因天災、火災或遇到法律規定的不可抗事件,已設法克服,但非縮小生產規模和解僱勞工不可。”政府2015年第5號《議定》規定,疫情也是資方可終止履行勞動合同的不可抗場合之一。因此,疫情爆發時,資方已設法克服,但仍無法改善經營情況,故非縮小生產規模不可,就單方終止勞動合同。

想單方終止勞動合同時,資方須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工就事先通知45天,對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工就事先通知30天,對簽訂季節性勞動合同或負責期限短於12個月的工作的勞動者至少提前3天通知。資方要發放離職補貼,對於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勞工,每年工齡將獲享半個月的離職補貼。

然而,2012年《勞動法》規定資方不可終止勞動合同的場合如下:勞動者正在按權力診療室的決定來診治病及療養,勞動者在一定時間連續診治病的場合除外(視勞動合同期限而定),而勞動力尚未恢復(2012 年《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b項);勞動者正在休年例假、因私事休假和其他休假場合,而得到資方批准;女性勞動者結婚、懷孕、休產假和撫養12個月齡以下的子女(2012年《勞動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款);勞動者按社保法律規定休產假的勞動者。

對於違規單方終止勞動合同的場合,2012年《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權要求資方按雙方已簽訂的勞動合同再錄用勞動者,同時在勞動者不可工作的期間發放薪資,繳納社保、醫保費和按勞動合同支付至少兩個月薪資;對於勞動者不想繼續工作,就發放離職補貼;對於資方不想再錄用勞動者,而勞動者也同意的場合,雙方將協商額外賠償金,但要相當於勞動合同的兩個月薪資,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對於勞動者想返回工作崗位,但勞動合同註明的工作已取消場合,雙方須協商以修改及補充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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