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社保機關回答:《社保法》第25條規定,勞動者欲享有病痛制度,就要屬於以下的場合:
-患有病痛、發生事故而不是職業事故的勞動者要休假,並要有按照衛生部規定,有權力診治病單位的確認證。若患有病痛、發生事故的勞動者要休假,是屬於自傷、醉酒或使用按照政府規定名冊中的毒品與毒品前體藥物,則不能享有病痛制度。
-勞動者要休假來照顧7歲以下患病的孩子,並有權力診治病單位的確認證。
如此,對於因對新冠病毒呈陽性反應獲要求醫治的場合,並得到有權力診治病單位簽發出院證或按照規定享有社保休假的確認證,則獲解決享有病痛制度。
對於得到要求醫療隔離,但沒有感染病毒的勞動者,就不屬於病痛場合和不須醫治,則不能享有病痛制度。至於此場合,儘管此前社保機關已有發出提議解決病痛制度的文本,但目前未有權力機關的指引文本。因此,目前未能給執行隔離但沒有感染病毒者解決享有病痛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