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总理范明政:越南将成为科技人才和创新创业者的理想目的地 胡志明市继续援助庆和省逾580亿元克服雨洪损失 政府总理要求紧急克服灾害后果、恢复生产经营、促进消费,确保民众春节需求 胡志明市人委会主席:紧急解决租地企业“红簿”签发阻碍 政府副总理胡德福会见友邦保险集团董事长马克·塔克 越俄建交75周年:连接两个民族的“红线” 武元甲大将书籍《奠边府》阿拉伯语版正式出版 越南第十五届国会第十次会议正式闭幕 第十五届国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三大城市特定机制政策的决议 国会通过关于试行实施若干促进胡志明市发展的特殊机制、政策《决议》 党中央总书记苏林主持召开党十三大任期内反腐败反浪费反消极工作总结会议

外国人过世 在越房产如何分割?

胡志明市读者阮娥女士问:我是越南人,我的丈夫是加拿大人并在越南拥有一间公寓房。他最近突然去世,没有留下遗嘱。请问律师,如果我需要分割遗产,我该怎么办?

外国人过世 在越房产如何分割?

胡志明市律师团的阮玉玲律师就上述问题回答如下:

2015年《民法》第五部分第二十七章已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具体,根据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遗产继承权应根据立遗嘱人去世前所属国的法律确定。

因此,如果您的丈夫是加拿大公民(而非越南公民),并且在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则法定继承人和继承人的确定,将按照加拿大法律进行。

假设根据加拿大法律,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父母、配偶和子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有权继承您丈夫遗产的人将包括:您丈夫的父母、您本人(妻子)、夫妻共同子女以及您丈夫的继子女(如有)。

但是,根据2015年《民法》第六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房地产的继承应按照房地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来决定。由于该公寓房是位于越南的遗产的一部分,因此将适用越南法律来解决该房地产的继承问题。

对于您(越南公民)以及您的子女(无论他们是否拥有越南国籍,但具有越南血统),他们都有权继承您丈夫留下的公寓。这项权利得到2023年《住房法》第十条和2024年《土地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障。

如果您先生的父母或继子女(如有)是外国人,若果他们根据2023年《住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c项的规定,获准许入境越南,而且不享有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外交豁免权,他们仍有权继承您丈夫留下的公寓房(根据2023年《住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b项)。

相反,如果您丈夫的父母或继子女是外国人,但不符合上述条件,他们将只能获得与其应得遗产相对应的价值,而不会获得您丈夫留在越南的公寓房的所有权◆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