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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中潘文永被起訴另一罪名

〔本報消息〕最高人民檢察院最近決定批准最高人民檢察院調查機關對涉嫌2015年《刑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違法作出決定”罪名的潘文永(64歲,公安部調查警察機關原首長)作出起訴嫌犯第28號《決定》。
去年11月出庭受審時的被告人潘文永。(圖源:民智)
去年11月出庭受審時的被告人潘文永。(圖源:民智)
上述《決定》是根據初步的調查結果其中確定:公安部調查警察機關(C44)在受理及調查張輝料和同夥涉嫌“走私”及“缺乏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罪名的案件過程中,潘文永已違法指導有關對案件贓物處理和組織拍賣贓物作出《決定》,對國家的利益、組織及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影響到社會治安秩序及安全。目前,潘文永正在按富壽省人民法院2019年1月9日第5號關於執行判案《決定》在公安部富山4監獄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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