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公司原總經理潘明英玉被法庭宣判16年有期徒刑、原會計長鄧氏金英12年徒刑,他們犯下“蓄意違反國家關於經濟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後果”和“違反各信用組織的貸款規定”兩項罪名。
該公司原營銷科長黎清長被法庭宣判8年徒刑、公司職員黎梅芳4年、職員黎清芳與原營銷科代科長陳如芳犯下“蓄意違反國家關於經濟管理規定造成嚴重後果”一罪兩年緩期徒刑。信貸組織幹部黃德全犯下“違反各信用組織貸款規定”罪被判3年徒刑。審判委員會認定,上述被告所犯的蓄意違規罪名已造成該公司的巨大損失,但被告本身卻沒有牟利,故宣判了上述被告僅賠償損失款項逾1400億元。在該公司發生的另一案件,被告潘明英玉曾被市人民法院審訊犯下“缺乏責任造成嚴重後果”罪被判6年,鄧氏金英犯下“違反各信貸組織貸款規定”罪被判7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