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340号《议定》的新规定,个人之间或在未经许可的组织进行外币买卖(即所谓的“自由市场”或“黑市”交易),若交易金额在1000美元以下,职能机关将予以警告处分。若交易金额在1000美元至1万美元以下,罚款为1000万至2000万元;交易金额在1万至10万美元以下,罚款2000万至3000万元;交易金额从10万美元以上,则罚款8000万至1亿元。
此外,在具体情况下,上述违规行为还将面临没收外币或越南盾的附加处罚。民众如有买卖外币现金的需求,必须按照规定在获准经营外汇业务的信用组织、外国银行分行,或经国家银行颁发外币兑换代理登记证的经济组织所属外币兑换代理商进行交易。
外币兑换代理商仅限使用越南盾向个人购买外币现金,不得向个人出售外币现金(设在国际口岸隔离区、获准向外国护照离境个人出售外币的外币兑换代理商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