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郡人民法院按計劃於今年7月26日對40歲的原告范氏金艷與58歲的被告張國勇(化名)之間“確定父子關係”案開庭初審。但到開庭前1天,張國勇仍不肯到法院,也不配合做ADN鑑定,故范氏金艷只好撤訴。
男方拒做ADN鑑定
范氏金艷在起訴書上敘述,她和張國勇於2018年3月舉行婚禮,但沒辦理結婚證。當時,她懷孕3個月,張國勇曾離過一次婚。當她懷孕7個月時,男方切斷聯繫。至2018年8月,由於太難過、思慮太多,她懷孕到第31週就早產雙胞胎兒子。
當兩個兒子仍放在保溫箱時,范氏金艷找張國勇提議配合為孩子辦理報生紙,但他拒絕,還發短信說:“我與你無關,兩個孩子也不是我的,別再麻煩我。”由此,她2018年底向法院提告,要求確定父子關係。
接受起訴書後,法院指引范氏金艷先為兩個孩子辦理報生紙,以將其姓名存入案件檔案。所以她只好為孩子辦理報生紙(孩子隨母親姓氏),至於父親欄的資料放空,然後向法院提交,同時向所工作單位提交產育制度卷宗。值得一提的是,從范氏金艷向法院提出起訴到法院準備開庭初審的整個過程中,張國勇不僅不到法院,而且在法院收集供詞和證據時,也有不合作的態度。於今年5月,第六郡人民法院發文要求范氏金艷在30天內提供有關資料和張國勇的AND樣本以徵求鑑定,若不能提供,須以書面陳述理由通知法院。
范氏金艷多次聯繫張國勇要求提供樣本以做測試,但他不合作。她還聯繫張國勇的前妻提議提供其兒子的ADN樣本,但也遭拒絕。今年7月,由於不能提供證據,范氏金艷以書面要求法院輔助。收到要求書後,法院決定對這起案件開庭審判。然而,不少人,甚至律師都勸她撤訴,因為若對方不合作,法院也無法審判。由此,在開庭前一天,她主動到法院申請撤訴。她說:“在報生紙上沒有父親的姓名是孩子的巨大損失。我之所以打官司,只不過為了在孩子的報生紙上填寫其爸爸的姓名,不是為了逼他為孩子提供撫養費。然而,我到處徵詢意見,誰都說若他不同意,就沒辦法,法院也無法審判,我只好撤訴。”
是否可以強制接受ADN鑑定?
實際上,第十郡人民法院曾受理類似的案件,被告不同意提供ADN樣本以做鑑定。其中,原告是家住第二郡草田坊的阮福偉,被告是家住第四郡的鄧文霖(化名)。起訴原因是由於阮福偉與鄧文霖的妻子有地下情。在鄧文霖的妻子因患上癌症,身體極度衰弱時,已跟阮福偉說其女兒阿娟(化名)是他的親生女兒,叫他帶回養育。其後,阮福偉向法院提告,要求確定鄧文霖夫妻的女兒阿娟與他有父女關係。當時,鄧文霖被確定是被告,因為其妻子已去世。
在案件處理過程中,法院要求原告和被告提供證據,其中有ADN樣本以確定親子關係,但鄧文霖不同意。因此法院決定對鄧文霖採取迫使提供阿娟的樣本以進行ADN鑑定的暫時緊急措施,但此人仍堅決不執行,法院只好責成郡民事案執行分局實施。受理案件後,該單位以書面要求鄧文霖提供樣本,但也遭拒絕。最後,法院只好作出暫停案件解決工作以等候鑑定結果的《決定》。
本市別的法院也曾遇上類似的場合。據某法院領導告知,在受理案件後,法院已頒佈關於徵求對被告和孩子鑑定的《決定》,同時向男方發出傳票以收取樣本做ADN鑑定。
據這位領導告知:“若當事人不肯合作,審判官可以作出對其採取強制做鑑定的暫時緊急措施。在落實過程中,若遇上羈絆,就以書面與市人民法院交換專業意見,或申請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意見。”◆
拒絕配合做ADN鑑定者
可被起訴
可被起訴
原本市最高人民法院複審庭審判官張氏明詩律師告知,若ADN鑑定結果是用於確定親子關係的唯一證據,法院將按《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一百一十四條和第一百二十七條對當事人“嚴禁或強制實行一定的行為”。具體是,法院可以迫使被確定是父親、母親、孩子者提供樣本以做ADN鑑定。
“嚴禁或強制實行一定的行為”規定採取場合是在案件處理過程中,當事人因實行,或不實行某一種,或一些一定的行為,而影響到案件處理工作,或影響到有關各人的合法權益。
在收到法院關於採取暫時緊急措施的《決定》後,由於在此場合下採取的對象是人,所以案件執行機關在商量、談判原則上進行收取樣本以做ADN鑑定。若對象不同意,不得強制執行。因為若強制,按《民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是違反關於身體不可侵犯權的規定。然而,這不意味著沒辦法,因為若對象不執行已有法律效力的《決定》,就可視性質和程度對其予以行政處罰(按2013年第一百一十號《議定》第五十二條),或起訴、查處(按《刑法》第三百八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