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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匯算清繳時可扣除的支出

每到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時候,企業再次擔心不知哪些支出可以扣除,哪些不被接受。因此,在確定應納所得稅額時,為了幫助企業避免應稅收入和可扣除費用的錯誤,同時確保充分準備文件,避免出錯,我們介紹若干參考法規。
企業在市稅務局進行稅務匯算清繳。
企業在市稅務局進行稅務匯算清繳。
福利支付
不得超過1個月工資
許多支出,包括法律規定的支出,但企業仍不知道支出額、支出手續如何是符合法律。而修訂補充財政部第78號《通知》第六條關於企業所得稅指引的第96號《通知》第四條已對在確定應納所得稅額時,可以扣除和不能扣除的支出作出了詳細規定。具體是,完全符合下列條件的支出將計入企業的可扣除費用,包括:與產銷活動有關的實際支出;具有法律規定的充分合法發票和憑證的支出;具有每次購買商品和服務價值自2000萬元以上(價格已含增值稅)的發票和具有通過銀行付款的憑證的支出。

對於給勞工支付的薪資、工資、獎金等支出,如果屬於以下情況之一,在確定應納所得稅額時則不得扣除:已計入當期的產銷費用中的支出,但實際上沒有支付或沒有法律規定的付款憑證;給員工支付的工資、獎金、人壽保險的支出,但沒有在勞動合同、集體勞動協議、公司-總公司-集團 的財務規制、由董事會主席、總經理和經理根據財務條例  規定的獎勵規制等其中之一  的文件中註明享受的條件和享受額。 

在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時,與應稅收入不相應的支出不得扣除。然而,對於直接支付給員工的一些福利費用,如:員工及其家屬的喪事或喜事禮金支出,度假、醫療、在培訓單位學習增值補貼的支出,給受自然災害、事故和疾病影響的員工家庭補貼的支出,獎勵學習成績良好的員工子弟的支出,給員工在春節、節日交通補貼的支出,給員工的意外保險、健康保險、其他自願保險(員工人壽保險、自願退休保險除外)以及具有福利性的其他支出。這些支出必須有明確的憑證,並且不得超過企業納稅年度的實際平均工資的1個月,否則不被接受。
贈品可否納入應稅收入中?
企業在確定賒銷或分期付款銷售的營業額時所遇到的問題也獲稅務總局解答。對於營業活動,確定應稅收入的營業額的時間是給買方轉移商品所有權、使用權(無論已付款與否)的時候。一直以來,企業通常以為用於贈送的商品和服務的應稅收入可以計算企業  所得稅。然而,稅務部門指出,只有用於產銷活動,給客戶贈送的禮品才可以計算企業所得稅。至於並非給客戶贈送,不用於產銷目的的禮品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計入可扣除費用。

對於企業給外籍員工子弟在越南從幼兒園至高中教育的學費支出,或住宿費支出,若已在勞動合同中作出規定,而且有充分的法律規定的發票和憑證,則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才能計入可扣除的費用中。

私營企業、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所有者的薪資和工資;給沒有直接參與產銷管理的理事會成員、董事會成員、創始人的酬勞,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計入可扣除費用。因此,企業必須充分理解和履行納稅申報,以免在匯算清繳時衍生滯納金◆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卷宗包括:
-第03/TNDN號表格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表(隨財政部第151號《通知》頒佈)。
-年度財務報表。
-與財政部第156號《通知》附帶頒佈的申報表附表(視實際情況而定):
-第03-1A/TNDN表格的產銷活動結果附表(適用於生產、貿易和服務業的納稅人)。
-第03-1B/TNDN表格附表(適用於銀行和信貸的納稅人)。
-第03-1C/TNDN表格附表(適用於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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