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FKS Logistics有限責任公司人員武芳蓉反映:“我從未向金融公司借錢,但於2021年10月底,德河律師事務所打來電話討債,甚至直接向我正工作的公司領導發送催債信。”
沒有欠債但被討債
具體是,據德河律師事務所的文本,受一家銀行所屬消費信貸部分的委託,提議越南FKS Logistics有限責任公司經理和行政人事部負責人輔助核實及提醒武芳蓉按編號20201127-7906276信貸合同退還830萬元債務(包括本金和利息)。
德河律師事務所的文本註明:“在履行合同期間,武芳蓉違反了還債義務,因此債務轉為逾期債務,並被歸類為呆賬,嚴重影響到消費信貸部分的經營活動。我們已多次致電提醒還債,但武芳蓉至今仍未退還這筆債務,甚至有逃避還債義務的跡象。”
武芳蓉告知,於2020年10月底,德河律師事務所人員代表上述的消費信貸部分(一家金融公司的前身)致電討債。他抱怨說:“他們使用許多威脅性語言及發文討債,令我焦慮不安,影響到個人和公司的信譽。”
由於消費信貸部分已轉型成金融公司,所以武芳蓉已要求該公司釐清事務的真相。後來,該金融公司提供所有貸款卷宗,但值得一提的是,貸款合同沒有借方的簽字,借款人的圖片不是武芳蓉,她也不知道那人是誰。
與此相似,於2021年9月,某家律師公司人員 代表越南ATM online 有限責任公司(atmonline.vn) 給旅遊公司人員林思日和其家屬打電話討債。此人提供貸款卷宗包括被視為屬於林思日的人民證和貸款合同的第一頁。合同資訊顯示,林思日於2019年從atmonline.vn借了300萬元。
林思日由於沒有借錢及擔心此資訊將會影響到本身和集體的信譽,所以將此事通知了公司。另外,他還報警,要求atmonline.vn就上述貸款作出答覆。
在核查資訊之後,atmonline.vn確認人民證上的圖片、借款人的錄音不是林思日的。借款人已偽造他的人民證辦理貸款手續及開立銀行賬以atmonline.vn將貸款匯入該賬戶。
未遵守討債規定
國際與同事律師事務所范德律師認定,德河律師事務所向武芳蓉工作的公司領導發送提醒還債的文本是不對的。若此行為對個人、集體的威信造成嚴重損失,則武芳蓉和公司有權向法院提告。當時,職能機關將根據金融公司向德河律師事務所委託追討債務的文本來作出處理。
據國家銀行一位領導告知,現在,法律允許金融公司委託其它單位討債。但按規定,金融公司必須約束討債單位不得超過其討債權。既是受委託討債的單位不得對客戶採取威脅措施,在上午7時到晚上9時之間不得催債及每天的催債次數不得超過5次;不得對沒有還債義務的組織、個人催債、討債或發送關於收債的資訊等。這位領導強調:“若金融公司不要求受委託討債的單位嚴肅地執行這些規定,國家銀行將對金融公司處罰。”
但上述兩個討債場合都沒有遵守規定。因此,若受委託收債的單位違反討債規定,國家銀行不能採取制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