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是,对以下5名党员实施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
神浪工业区公安派出所党支部书记,胡志明市公安厅党部所属神浪工业区公安派出所原所长,原平阳省苡安市东和坊党部执委会原委员、坊公安党支部原书记、坊公安原公安长杨廷青。
胡志明市公安厅党部所属专题委员会副主任,第一党支部党员,专题委员会党委党委员,网络安全与高科技犯罪防打科原科长,网络安全与高科技犯罪防打科党委原党委员阮松阳。
胡志明市公安厅机动警察科党委原党委员,市公安厅机动警察科原副科长,第八队党支部原书记,市公安厅党部所属社会秩序罪犯调查警察科党委原党委员黎文柏。
这些同志违反了党的规定、国家法律以及关于党员不得做事项和干部、党员率先垂范责任的规定;在履职过程中滥用职权。他們的违规行为极其严重,损害了个人的名誉,影响了其所在党组织和单位的声誉。
原第五郡教育与培训科原科长武玉秋和原第五郡教育与培训科原科长阮氏梅香违反了党的规定和国家法律,违反了关于党员不得做事项和干部、党员率先垂范责任的规定;违反了投标法律规定,造成严重后果。他們的违规行为极其严重,损害了个人的名誉,影响了党组织的威信。
胡志明市市委检查委员会也建议市委常务处审议并对以下2名党员实施开除党籍的纪律处分:
原平阳省财政厅党委原副书记、原副厅长杨玉云,已违反了党的规定和国家法律,违反了关于党员不得做事项和干部、党员率先垂范责任的规定,缺乏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其违规行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严重损害了党组织的威信和个人的名誉。
原新平郡党部执委会原委员、原新平郡都市管理科原科长阮氏红幸已违反党的规定和国家法律,违反了关于党员不得做事项和干部、党员率先垂范责任的规定,不履行或不充分履行获交付的任务,导致国家资产流失。其违规行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严重损害了党组织的威信和个人的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