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起诉书,2018年,阮高朋与T.在后盛乡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26年3月,T.回到同乡的亲生母亲Đ.家中开设餐馆。在此期间,两人发生矛盾。
5月19日晚上6时许,阮高朋在饮酒后,携带一把长刀前往T.母女的餐馆区域。在双方发生争吵后,歹徒拔刀行凶,将Đ.当场刺死。T.试图上前阻拦并逃跑,但同样被阮高朋刺死。
眼见外祖母和母亲遭遇袭击,T.的孩子B.上前与阮高朋发生搏斗,但滑倒并被阮高朋持刀刺伤。在受害者逃跑时,阮高朋返回餐馆拿到一把剪刀并动身追赶,继续行凶,导致B.身亡。作案后,阮高朋骑摩托车逃离现场,当晚被公安力量抓获。
审判委员会认定,被告人阮高朋的行为对社会具有极大危害性,直接侵害了三人的生命。经过议案,审判委员会以“杀人”罪名判处被告人阮高朋死刑,以“非法使用军用武器”罪名判处3年徒刑;综合刑罚为死刑。同时,被告人必须向受害者家属赔偿逾11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