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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註冊證補辦手續

根據公安部於2014年4月4日出台的第15號《通知》第15條,補辦遺失的車輛登記證卷宗包括:
示意圖。(圖片來源:互聯網)
示意圖。(圖片來源:互聯網)
1. 車輛註冊申報表(按照規定格式)。

2. 按照第15號《通知》第9條規定的屬於車主的各種證件。據此,如果車主是本國人,必須出示以下證件之一:

- 人民證。如果未獲簽發人民證或人民證上的常住地址與車輛登記申報表上的常住地址不符就出示戶口本。

- 就職機關、單位負責人的介紹信,附帶人民公安證;人民軍隊證(按照國防部的規定)。如果沒有人民公安證、人民軍隊證,必須持有就職機關、單位負責人的證明書。

- 在各所中專、高等、大學、學院進修兩年正規課程以上的學生證;學校的介紹信。

補辦車輛註冊證時的車牌號將維持不變。如果正在使用3位號或4位號車牌或號牌類型不同,就按照規定轉換成5位號車牌。

如果車子已註冊、簽發牌號,而車主已辦理轉讓手續,遷往其他地方,如今車主要求重新登記就准予重新登記並維持舊車牌號;如果舊車牌號是3位號或4位號或號牌類型不同就按照規定轉換5位號車牌。

根據第15號《通知》第4條第2款,查核與完成手續時間是自接收足夠卷宗之日起不超過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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