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中央总书记苏林:《人民报》要发挥锐利思想武器作用 当之无愧成为党思想工作的旗帜 胡志明市签署投资21亿美元发展人工智能数据中心合作协议 党中央总书记苏林:理论工作必须先行一步 为国家发展指明方向 胡志明市领导检查、视察投票区 连接新山一机场与隆城机场地铁线将于 2026 年动工 越南政府总理范明政与卡塔尔首相兼外交大臣通电话 越南政府总理范明政与科威特国首相通电话 胡志明市市委书记陈留光担任市网络安全小组组长 党中央总书记苏林会见美国GE Vernova公司首席执行官斯特拉基奇 党中央政治局、党中央书记处对党中央党机关党委常务处的检查和监督决定公布会议在河内召开

醜化越南形象可被處罰 500 萬元

如果遊客做出損害國家形象、民族傳統文化等行為可被罰款至500萬元。
(示意圖源:互聯網)
(示意圖源:互聯網)
上述是政府最近頒行的第45號《議定》(有關在旅遊領域中處罰行政違規行為的規定)中,值得注意的內容。

據此,對於在旅遊領域中凡有行政違規行為的個人和組織將會受到警告或罰款的其中之一處罰形式。個人的最高罰款金額為5000萬元,組織的最高罰款金額為1億元。

至於遊客,如果做出損害國家形象、越南民族傳統文化等行為就被罰款從300萬至500萬元。

此外,該《議定》還規定,如果發生爭搶遊客、強迫遊客購物、歧視遊客、未履行制度向國家公權機關匯報等不良行為,就被罰款從100萬至300萬元。

在旅遊領域中,凡有行政違規行為的個人或組織,除了罰款之外,根據違規行為的性質、違規的嚴重性,可被採取其他附加刑罰,例如:收回旅遊營業服務執照、吊銷導遊證從1個月至24個月、停止營業活動從1個月至6個月、沒收行政違規所得的贓物。

在旅遊領域中,違規的個人或組織除了上述處罰形式,還可能被採取若干克服後果措施,例如:繳納因違規而得來的款項、回收國際旅遊營業服務執照、拆下達標服務遊客的招牌,並按規定繳納罰款費用。

第45號《議定》從2019年8月1日起生效◆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