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是政府最近頒行的第45號《議定》(有關在旅遊領域中處罰行政違規行為的規定)中,值得注意的內容。
據此,對於在旅遊領域中凡有行政違規行為的個人和組織將會受到警告或罰款的其中之一處罰形式。個人的最高罰款金額為5000萬元,組織的最高罰款金額為1億元。
至於遊客,如果做出損害國家形象、越南民族傳統文化等行為就被罰款從300萬至500萬元。
此外,該《議定》還規定,如果發生爭搶遊客、強迫遊客購物、歧視遊客、未履行制度向國家公權機關匯報等不良行為,就被罰款從100萬至300萬元。
在旅遊領域中,凡有行政違規行為的個人或組織,除了罰款之外,根據違規行為的性質、違規的嚴重性,可被採取其他附加刑罰,例如:收回旅遊營業服務執照、吊銷導遊證從1個月至24個月、停止營業活動從1個月至6個月、沒收行政違規所得的贓物。
在旅遊領域中,違規的個人或組織除了上述處罰形式,還可能被採取若干克服後果措施,例如:繳納因違規而得來的款項、回收國際旅遊營業服務執照、拆下達標服務遊客的招牌,並按規定繳納罰款費用。
第45號《議定》從2019年8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