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通知》规定有关机动车和专用摩托车签发及回收车辆注册证、车牌的程序和手续,包括:新核发车辆注册证、车牌;车辆所有人(车主)变更时,签发车辆注册证;变更车辆注册证、车牌;补发车辆注册证及车牌;临时车辆注册;回收车辆注册证、车牌(号牌)等。
关于车辆注册原则,上述《通知》规定:来源合法、确保质量标准、技术安全、环保的机动车及专用摩托车(以下简称车辆),将获按照此《通知》注册、核发车牌。
车辆所有人是单位、个人而其办事处或住所(常住地或临时居住地)在哪个地方,就由当地的车辆注册机关办理注册,但拍卖车牌的场合除外。
车牌将按照车主的定名识别号码(以下简称识别车牌)进行管理,管理方法如下:
a)若车主是越南公民,则车牌以其个人定名识别号码管理;
b)对外籍车主,依照电子身份认证系统所建立的外国人身份证号码或职责机关所核发的永久居留证号码、暂居证号码或其他身份证件号码进行管理;
c)单位车主,车牌依照电子识别认证系统所建立的单位电子识别码进行管理;如果没有其单位的识别代码,则根据税务代码或设立决定号进行管理;
d)车辆过期、损坏无法使用或车辆所有权发生转让,车辆注册机关将吊销车主的识别车牌,并为车主保留该车牌号码一段时间5年(转让、交换、赠与或继承得奖车牌的情况除外),以便车主用该车牌注册其拥有的另一辆车。自撤销之日起5年后,若车主未注册,则该识别车牌将转入车牌库注册,并按规定签发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79号《通知》也规定,车辆注册证件申请采用以下形式之一进行:a)国家公共服务网站、公安部公共服务网站、按规定的其他公共的线上服务渠道;b)国民定名识别应用程式;c)直接到车辆注册机关办理。
车辆注册费的支付是通过银行或仲介结算机关完成,这些银行或仲介结算机关联网、整合、在公共服务网站上提供线上支付服务或直接在车辆注册机关支付。
根据车主的需要,可通过公共服务网站或国家识别应用程式,通过公共邮政服务或在车辆注册机关接收车辆注册结果。
选择中标汽车号牌的单位和个人,可到所在省、中央直辖市交警科(以下简称交警科)注册并核发中标车辆号牌。
选择拍卖摩托车及机动车号牌的单位和个人,到各郡、市、省辖市、中央直辖市的公安科(以下简称县级公安)注册并签发拍卖车辆号牌。办事处或住所的公安科或县级公安管理获奖车辆的车牌。对于没收充公的摩托车和机动车,气缸容量为175cc或以上的车辆,在拍卖所在地的交通警察局注册并向中标车辆签发车牌。
车辆注册机关
第79号《通知》具体规定车辆注册机关:
1、交警局对公安部所属单位车辆进行注册;上述《通知》附录1所列机关、单位的专用汽车、摩托车;以及注册外交使团、办事处设在河内市的国际组织代表处以及在这些机关工作的外国人的车辆。
2、交警科注册下列车辆类型(本条文第一款规定的车辆类型除外):
a)办事处、住所在各郡、中央直辖市或交警办事处所在地的省辖市、郡、市的单位和个人的汽车、拖车、半拖车、安装有发动机的四轮客车、四轮货车、与汽车结构类似的车辆(以下简称车辆)和专用摩托车;
b)注册汽车赢得拍卖的车牌;摩托车赢得交警科管理的车牌拍卖。
c)被没收的车辆、汽缸容量175cc及以上的摩托车;
d)外国组织和个人的汽车、专用摩托车、摩托车、摩托车及与摩托车结构类似的车辆(以下简称摩托车)。
3.县级公安注册以下的车辆:摩托车注册中标车辆号牌;汽车、专用摩托车、办事处和居住在当地的单位、个人的摩托车(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车辆类型除外)。
4.坊、乡、市镇公安对摩托车(源自没收的车辆、汽缸容量175cc及以上的车辆以及中标拍卖车牌注册的车辆除外)进行如下注册:
a)中央直辖市的县、市的乡级公安机关对办事处及居住在当地的国内组织、个人的摩托车进行注册;
b)省辖县、市的乡级公安(交警科、县、市公安科办事处或所在地在乡级的公安除外)每年新增注册数量在150辆车以上(最近的连3年数据),注册办事处和居住在当地的国内组织和个人的摩托车。
5.对于特殊辖区的乡,根据注册车辆数量、辖区性质和地理距离的实际情况,由省或直辖市的公安(以下简称省级公安)厅长负责与交警局协商,并决定组织车辆注册如下:
a)每年新注册摩托车数量少于150辆的乡,指定乡级公安机关直接办理车辆注册,或指定有分散车辆注册的县、市、乡级公安机关组织车辆注册。
b)车辆数量超过注册容量的乡,除直接注册车辆的乡级公安之外,还指派县、市公安和已下放的相邻乡级公安车辆注册辅助办事处和居住地在辖区的国内组织、个人集中注册车辆。
车辆注册机关负责确保设施和安排便利的地点接收和办理车辆注册文件和手续。车辆注册地点须有指示图、工作时间、车辆注册人员的牌照、座位、存车场、意见箱以及公开张贴的车辆注册程序、车辆注册费用规定。
车辆注册机关必须在每周工作日组织受理车辆注册申请
第79号《通知》规定,车辆注册机关负起在每周工作日,组织接收车辆注册证件的责任。必要时,由省公安厅长决定并公布工作时间、休息日、假日以外接受车辆注册的组织方式。安排车辆注册人员定期检查车辆注册管理系统并接收文件,确保车辆注册依规定按时办理。
车辆注册机关和车辆注册员负责接收和检查车辆记录,对车辆进行实体检查,括取引擎号码、车辆底盘号码并将车辆记录数位化到车辆管理系统中。
车辆卷宗及车辆记录电子资料符合规定的场合,便办理车辆注册。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充分及具体说明,将说明内容写在档案,并对说明内容负责。
在落实过程中,车辆注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人民公安的条规,态度端正,尊重人民。遵守本通知及其他有关车辆注册的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办理额外车辆注册手续。
第79号《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