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现行的第62号《议定》相比,第154号《议定》已设有专门规定未成年人(18岁以下)的户口登记条文。据此,未成年人在父母或监护人住所登记常住或暂居,其父母或监护人必须在申报表中,申报并确认其意见。
未成年人是否在其他居住地登记,父母和监护人仍需申报并确认。若法院决定将未成年人交由其父亲或母亲照顾,则照顾或抚养者将负责申报和确认。
自出生登记之日起,最多60天内,父母或监护人或户主必须为未成年人办理常住或暂居登记并申报居住资讯。如果父母没有常住和暂居的地方,也须为未成年人申报居住地的资讯。
未成年人首次办理常住户口、暂居户口登记时,户口登记机关无须对户口及居住身份的合法性进行核查。
目前,对子女出生登记后,办理常住户口的时限并无规定。然而,根据现行第144号《议定》,不遵守登记或删除常住或暂居登记规定的人将被处以50万至100万元的罚款。
现行规定只是笼统地规定户口登记所需的证明资料,但154号《议定》进一步区分户口常住和暂居登记所需的证件和材料种类。
至于常住,新规是民众可使用证明合法居留权抵押或所有权质押的文件或类似文件进行登记。其余文件与目前相同:土地使用权、连在土地的资产所有权;施工许可证;国有房屋买卖文件;房屋买卖契约或房屋移交证明文件;购买、租赁、捐赠、继承的文件;慈善机关的文件;房屋租赁、借用、住宿合同并获公证或证实。
因此,如果家里没有粉红簿,就须有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已经移交的证明文件才能办理常住户口。根据第154号《议定》,为暂居登记证明的合法居住文件、资料须提供如常住登记相同的文件。但租赁、借用或入住合法住宿的文件不必经过公证或证实。
如果没有规定的文件,公民办理暂居登记需要有书面承诺,证明自己拥有使用权的居住场所,并且居住稳定、长期、无纠纷。此书面承诺必须包含全名、出生日期、个人身份证号码、居住地、所要求的暂居资讯以及公民的承诺。
此外,旅游住宿场所、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经济区、建筑工程、宿舍、工艺村的业主也可以在当地登记个人暂住。
现行《居住法》规定,常住地是公民稳定、永久居住并登记为常住居民的地方。暂居地是国民在常住户口以外居住一定期限并已登记为暂时居住居民的地方。
拥有合法住所的公民可以登记永久居留。如果您在异地登记常住户口,需要得到户主和该合法住所所有人的同意。
公民在常住户口所在地的乡级行政单位以外合法居住工作、学习或其他目的30天以上,必须办理暂居登记。暂居期限最长为2年,并可多次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