寓居嘉莱省的清娥女士最近向本市法律大学和《胡志明市法律报》主办的“与专家聊天”专栏提问:“以营利为目的的贷款、贷款者(借款人)和放贷者能否就逾期付款的“罚息条款达成一致?”
本市法律大学民法系讲师陈仁政硕士回答这个问题时说:
根据2015年《民法》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有息贷款而借款人到期不还款或未足额还款的,借款人必须支付利息如下:
-按贷款期限对应的合同约定利率,但到期日尚未支付的主债利息;
-以《民法》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利率计算到期本金的滞纳金利息(以滞纳金期限对应的滞纳金利息余额计算,每年最高10%);
-逾期本金未付的利息,以逾期期限对应的合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150%计算,除非另有约定。
因此,除上述三种利息之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利息,一旦当事人发生争议,法院将不予以解决。
然而,“罚息”也可理解为当事人可以就违法行为商定罚款的意思。根据2015年《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违约金是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方须向债主(被违约方)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义务,以及违约金的金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借款人不还款或不足额还款时,除应缴纳本金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款所列的三种利息之外,还须缴纳违约金。如果放贷人提出要求,借款人必须支付违规罚款。
在贷款合同中适用违约金条款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若贷款合同受《商贸法》调整,双方不得自由约定违约处罚。根据2005年《商贸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违反合同义务的罚款或多次违反的罚金总额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但不得超过义务价值的8%。
-上述解决方案不适用于信贷机构与客户之间的贷款合同。根据国家银行2016年第39号《通知》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信贷机构与客户已依照第39号《通知》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贷款利息支付,则无法就违规行为的处罚和损失赔偿达成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