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被告的名稱只有潘文英宇,沒有陳文六及陳大宇,因為這是被告在其他案件的名稱。因此,被告建議審判委員會不在該法庭使用上述兩個名稱。初審判決書被宣讀後,各名被告已向複審級上呈上訴書。具體是,峴港市人委會原主席文友戰上訴建議複審級審核刑罰及民事責任。被告認為,初審級確定他有協助峴港市人委會原主席陳文明簽發土地回收《決定》和責成北南79建設公司(由潘文英宇為主理人)29公頃土地而不進行拍賣會行為是被冤枉。該案件的其他被告上訴要求減少刑罰,並認為不犯下如初審判決書確定的罪名,而只是按上級指導落實。
除了20名被告外,有相關權益的若干個人、組織(被告潘文英宇的妻子和親妹,阿宇公司的代表者等)也上訴建議審核民事責任、回收案件中的相關財務。該複審法庭由河內市高級人民法院專責法院院長武英勇審判官為主審官。20多名律師為各名被告及有相關權益的場合進行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