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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撫養義務被罰1000萬元

電子信箱為Tranvietha...@gmail.com的讀者問:在我和丈夫離婚後,按法院的判決,丈夫須給孩子(3歲)提供撫養費。但在執行判決時,他卻逃避履行撫養義務。據現行的法律規定,對於他的行為,可否採取制裁措施?
(示意圖:互聯網)
(示意圖:互聯網)
市律師團黎文平律師回答:據2021年第144號《議定》第五十七條,對於拒絕或逃避履行離婚後夫妻之間撫養義務;兄弟姐妹之間,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孫女之間撫養義務,或拒絕、逃避履行父母撫養義務;離婚後撫養和照顧孩子的義務等的行為,將罰款500萬至1000萬元。因此,2021年第144號《議定》已將值得一提地調升罰款(據以前的規定,只罰款10萬至30萬元)。

更嚴重的是,若拒絕、逃避履行撫養義務一事導致獲撫養者陷入生命、健康危險或受行政違規處罰之境,則拒絕、逃避履行撫養義務的人可被判犯下“拒絕或逃避履行撫養義務”罪,並須承擔刑事責任(據2017年修訂及補充的2015年《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對於此罪的刑罰是警告,管制至2年或受3個月至2年有期徒刑。因此,對於拒絕、逃避履行撫養義務的行為,法律在行政和刑事方面都採取了制裁措施。

對於這位讀者的場合,若已多措並舉,而孩子的父親仍不履行孩子撫養義務,則可通過所在地郡、縣案件執行機關要求該人按法院的判決給孩子提供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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