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被告主要是該賭博團夥一級代理。初審庭判決後,人民檢察院機關也對逾40名被告相關的部分判決書提出上訴。
據此,行使公訴權的機關代表對富壽省人民法院實施法律事宜提出上訴,因認為該法院沒按規定審核減輕罪刑情節:各被告已願意克服與賠償。
此前,在初審庭上,人民檢察院代表已提議審判委員會應用上述各項規定,為上述被告作出刑罰框架以下緩刑判決。然而,法庭判決卻沒有予以審核。
有關該案的公安部所屬原警察總局長潘文永中將、高新技術罪犯防制警察局原局長阮清化中將、原CNC公司董事長阮文揚及原VTC Online公司經理潘巢南等被告尚未提出上訴書。
今年11月30日,經10天審判後,因同犯下“利用職務之便”罪,富壽人民法院已宣判被告
潘文永9年有期徒刑、阮清化10年有期徒刑。被告潘巢南及阮文揚犯下“組織賭博”和“洗錢”兩項罪名分別被判決5年及10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