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審判委員會認定,上述被告的行為對社會特別危險,直接侵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治安。上述被告行為是政治機會和不滿份子的得力助手,企圖破壞人民對黨和國家的信心,造成社會輿論茫然和挑撥離間黨和國家內部團結。因此,須從嚴懲處才能起到教育和總體防範與警戒作用。然而,審判委員會也審議從輕發落的情節:上述被告首次犯罪,被告阮祥瑞至審判時已逾70歲,被告范志勇的父親對革命有功。
因此,審判委員會判處被告范志勇15年有期徒刑,被告阮祥瑞11年與黎友明俊11年同犯下“製作、儲存和散發或宣傳背叛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的資訊、資料和物品”罪,在服刑期滿後,還被地方管束3年。
此外,上述被告必須上繳犯罪行為非法牟利款項。具體是,被告范志勇上繳逾4億8200萬元、7萬5886美元和1113英鎊;被告阮祥瑞上繳1億8000萬元;被告黎友明俊上繳4億2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