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最近頒行有關司法部的國家管理職能範圍,關於管理公民的簡化行政手續及公民證件的第58號決議。
據此,政府自7月4日起,已取消許多在戶籍、國籍領域,以及其他多個重要領域的行政手續。
取消一系列手續
在國籍領域,政府已取消須通知有外國國籍的手續。
對於申請加入越南國籍的手續:申請者不必出示或繳納以下文件:與申請入籍者有關連者的隨身證件;申請加入越南國籍者和越南公民的結婚證(若有);申請者的父母或監護人住所的證明文件。
對於正在國內居住,申請取消越南國籍者,則不要求繳納以下文件:報生紙副本或越南戶籍,又或者曾有越南國籍的證明書。
值得一提的是,在戶籍領域,政府已取消簽發婚姻狀況證明書手續。
至於給越南公民簽發司法履歷手續,政府也取消繳納戶籍副本、暫居冊副本規定。取而代之是在辦理該手續時,只繳納公民身份證副本(這是對要求簽發司法履歷表者是越南公民,在要求簽發卷宗時,使用公民身份證來申請場合)。
值得一提的是,要求簽發司法履歷的申報表項也減少了很多,尤其是以在國家數據庫可查到的其他申報資訊;例如:越南公民在要求簽發個人司法履歷申報表中,已取消有關“出生年、月、日,出生地方,性別、國籍、民族、常住及暫居地方、父母姓名、夫或妻姓名的資訊。只在‘人民證或護照’中補充公民身份證數碼的訊息”。
取消出示結婚證手續
在涉外的登記報生手續中,取消有關出示嬰兒父母的結婚證(嬰兒父母曾註冊結婚場合)。
第58號決議也准許對越南公民在註冊結婚、登記涉外結婚手續中,取消繳納婚姻狀況證明書,摘錄或備注離婚的規定。
取消繳納副本或出示居住地方證明的規定,並按減少在司法部2015年第15號通知,附加頒行的19種申報表中要求提供資訊的方向:關於越南公民的資訊,而申報表只要求提供姓名、公民身份證號碼、當前居住的地方(是對登記常住地方不同的場合)。
至於餘下12個關於個人資訊場合,對於涉外的戶籍登記手續,國家機關不得要求公民提供,而必須在關於公民的國家數據庫裡搜索◆
簡化賠償要求手續
這是在民事判案執行及行政管理手續中,負起賠償責任機關在解決賠償手續中值得關注的規定。對於受害者已死,而其繼承人呈文要求賠償的場合,則要求賠償者只須繳納公民身份證副本,而不必繳納證明他與受害者之間是何關係的其他文件,例如:戶籍、結婚證書、報生紙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