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擊手電筒近期在社交網上公開出售,許多讀者不知道是否可在走夜路時攜帶這種工具防身。
公開出售
大部分網頁推介這種手電筒具有強光照明的功能,能使對方眼花,可釋放高達2000千伏的電壓,足以擊倒一個成人。
《武器、爆炸物及輔助工具管理使用法》規定“輔助工具是業務工具,用於執行公務、實行保護任務,目的是限制、阻止有違法行為者抵抗、逃走;維護執行公務者、保安任務執行者,或發出緊急信號。”只有執行公務者和有 使用許可證者才有權使用輔助工具。
另外,此項法律也規定輔助工具種類很多,包括:電擊槍(第三條第十一款a點)、電警棍(第三條第十一款d點)和具有類似功能、作用的輔助工具等。
據此,“具有類似功能、作用的輔助工具”是不按合法生產商的技術標準、設計製造、生產,具有與電警棍、電擊槍等輔助工具相似功能、作用的工具。
然而法律仍未明確地規定防身電擊手電筒是否是輔助工具。
要將防身電擊手電筒加入法律
據河內律師團阮文清律師認為,市場上電擊手電筒具有與電警棍相似功能,由此須將其視為輔助工具。個人不得儲藏、持有、使用電警棍。若要攜帶使用,就必須要有許可證。
目前,法律規定的調整趕不上科技的發展,由此須建議將電擊手電筒加入詳細規定《武器、爆炸物及輔助工具管理使用法》的2018年第十六號《通知》所屬輔助工具名錄內。
據同奈律師團陳高大奇軍律師認為,若按現行的規定,電擊手電筒不是輔助工具。然而,由於這種工具與電警棍相似,很危險,所以建議將其加入第十六號《通知》的輔助工具名錄以便按法律管理。
至於市律師團阮德政律師認為,根據法律的內容,可能將電擊手電筒視為“具有類似功能、作用的輔助工具”,即是一種輔助工具。據他所說,未有許可證而買賣、儲藏輔助工具的行為是違法的。按2013 年第一六七號《議定》第十條第五款c點,未有許可證而買賣、運輸、儲藏輔助工具,將被罰款1000萬至2000萬元。
若違規製造、儲藏、運輸、使用、買賣,或佔奪輔助工具,但曾因《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的行為之一受行政處罰,或曾因此被判罪,未獲清除犯罪記錄而重犯,按2017 年修訂及補充的2015年《刑法》將被追究關於違法製造、儲藏、運輸、使用、買賣,或佔奪輔助工具行為的責任。
對此行為的最輕刑罰是3個月至2年有期徒刑。最重刑罰是3年至7年有期徒刑。另外,犯罪者還可能被罰款1000萬元至5000萬元,被管制或禁止居住1年至5年◆
必須做鑒定
據市公安廳社會秩序行政管理警察科(PC06)副科長阮明詩中校告知,在工作過程中曾聽說和知道防身電擊手電筒。然而,這種工具未得到提供在公安部門中使用。
阮明詩中校還承認,這種產品現正充斥網上市場,但很難監控。由此須採取公安部門業務措施來配合查處。
據阮明詩認定,《武器、爆炸物及輔助工具管理使用法》有提及“具有類似功能、作用的輔助工具”。然而,要確定防身電擊手電筒是否被視為具有與輔助工具相似功能、作用,須收集送到市公安廳刑事技術科做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