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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活动中采取公平原则

法院采取公平原则,要求妻子对丈夫赔偿精神损失和“抚养他人孩子”的费用,因为孩子不是他的。
法律尚未规定,也未有先例,所以应该采取公平原则。(示意图:互联网)
法律尚未规定,也未有先例,所以应该采取公平原则。(示意图:互联网)

平新郡人民法院院长阮德福硕士最近在市法律大学举行关于在没有法律规定可以采取的情况下,对民事案处理原则的研讨会上援引了法院运用公平原则判决的案件。

因“抚养他人孩子”而向法院提告

那是原告阮文越与被告陈氏姮(阮文越的妻子)之间“非合同损害赔偿”案件。

阮文越与陈氏姮于2009年结婚。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他们育有两个孩子,其中有2015年出生的阮文廉。阮文越从事林产品经营和司机。陈氏姮在家里抚养孩子。由于她已背叛丈夫,所以阮文廉不是阮文越的孩子,但他在做ADN检测后才知道的。

在阮文越得知真相后,已打官司要求陈氏姮赔偿阮文廉的抚养费(1亿2100万元)、照顾费用和精神损失赔偿金。阮文越说,他结婚生子的目的是为了获得家庭温情和在晚年时可以依赖,但他却抚养与他不是同一血统的孩子。

陈氏姮承认,阮文廉是别人的孩子。不过,对于此事,阮文越此前已接受了。他也同意将抚养孩子一事像做好事似的。最初,她不同意赔偿,因为阮文越在婚姻期间也有过婚外情。但之后,她在法庭上同意向阮文越赔偿5000万元抚养费。

法律尚未规定,也未有先例,故采取公平原则

审判委员会认定,至今尚未有类似案件的先例,法律对类似案件的规定也不充份。然而,陈氏姮在一起生活的过程中,已违反2014年《婚姻与家庭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

审判委员会告知,陈氏姮不能提供任何可以证明阮文越同意抚养阮文廉的证据。因此,阮文越要求陈氏姮对其精神损失(陈氏姮的行为损害了其名誉、人品、威信)承担赔偿责任是有依据的。阮文越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当然获得社会舆论的公认,所以陈氏姮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依据,法院除采取《民法》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外,还采取按《民法》第三条的共同规定和按《民法》规定的公平原则。审判委员会认为,人的活动都是有意识的活动,一切行为都有目的。阮文越抚养、照顾阮文廉是为了情感及到晚年时可以依靠的,但其目的达不到了。因此,根据法律的共同规定和为了确保公平,造成损失的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审判委员会要求陈氏姮向阮文越赔偿逾9600万元◆

妻子违反忠实义务

平新郡人民法院院长阮德福硕士认为,由于阮文廉不是阮文越的亲生儿子,因此他要求赔偿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是公平的。

2014年《婚姻与家庭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在婚姻期间出生的孩子或妻子在婚姻期间怀孕的孩子是夫妻的共同孩子,但对于此场合,妻子没有履行忠实义务,因此她对不起丈夫,必须赔偿。

判决的3个积极点

市法律大学民法系副主任阮文进博士认为,此次判决的3个积极点如下:

第一:在法律尚未明确地规定,未有类似的先例时,法院已大胆采取公平原则来处理,体现执法者的勇敢精神。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采取民事案件处理原则是必要的。

第二:判决不仅要求妻子赔偿抚养开支、照顾费用,还要求对丈夫的精神损失赔偿。这是非常合理的,因为丈夫不仅花费金钱、时间和精力来照顾孩子,而且还爱孩子和妻子。因此,在此情况下,“抚养他人”还对他精神上造成损害。

第三:在此案件之后,法院将大胆对类似的案件采取公平原则,适用的对象不仅是妻子,还包括丈夫(若有类似的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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