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委員會認為,已有足夠依據證實在一段長時間,被告潘文英武直接或通過阿武的公司,利用峴港市人委會法理文本的違法主張以收購房地產。據此,陳文明與文友戰兩人已頒行違法的主張,創造有利條件讓阿武和阿武的公司不須通過拍賣就可購買或轉讓公共房地產項目。從上述案件發生後至被起訴期間,各被告已造成逾22萬億元的損失。
複審庭確定,陳文明被告扮演案件中的重要角色。被告已簽署頒行各份法理文本,指導國家財產管理與使用主張對峴港土地的安排、處理各公共房地產設施和國家管理。從而,已創造有利條件讓阿武購買和負責轉讓一系列公共房地產。
據此,高級審判委員會對被告陳文明宣判保持17年有期徒刑的原判(初審庭判決17年有期徒刑)、當場拘捕。被告文友戰被宣判10年有期徒刑(初審庭判決12年有期徒刑),當場拘捕;被告潘文英武被宣判保持25年有期徒刑的原判 (初審庭判決25年有期徒刑)。
此外,審判委員會同意減輕刑罰給以下被告:阮玉俊(峴港市建設廳原廳長、市人委會原副主席)從5年降為3年有期徒刑、阮廷統(峴港市開發與管理公司原經理)從24個月降為18個月有期徒刑、陳飛(峴港進出口公司原總經理)從24個月降為12個月有期徒刑。
3名被告從監禁獲轉為緩刑,包括:黎英俊(峴港輪船供應公司原總經理),初審判18個月有期徒刑;陶晉平(峴港市人委會辦公廳原副主任),初審判18個月有期徒刑;黃晉祿(峴港市藝術產品公司原總經理),初審判18個月有期徒刑。
其餘的被告全部保留初審庭的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