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起诉书显示,自2012年至2022年10月期间,张美兰已收购、掌控SCB银行所有股份(达85%至91.5%股份),从而成为最有“权力”的股东,直接操纵SCB银行的全部运作,为其不同目的服务。
张美兰也与许多共犯实施一系列违规行径,如招聘、安排其亲信的人事出任SCB银行的骨干职位;按照张美兰的要求成立SCB银行所属若干单位,专提供信贷与融资服务;成立与使用数千家“虚拟”公司,雇用许多个人;与许多相关企业首长、负责人勾结实施犯罪行径;与多家估价公司串通,以抬高及虚报担保财产价值;建立庞大虚拟信贷卷宗,以从SCB银行提款;制定提款方案,融资之后便立即“中断”流动资金;出售呆帐、出售提供缓慢信贷款项,以减少欠款余额,减少呆帐,以掩饰其违规行径;勾结与行贿国家机关的职权者违反公务规定。
从而,张美兰及共犯以各自的职位、角色实施许多侵犯财产所有权、侵犯银行活动与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等罪名,其中多项罪名得到有系统、精巧与狡猾手法与共犯一起进行,造成特别严重后果,侵吞与造成庞大金额的损失。
起诉书也明确指出,张美兰与共犯已长时间实施其犯罪行径,其中,《刑法》对在2018年1月1日前后发生的案件处罚规定也有所更改。按照1999年《刑法》、2015年《刑法》(2017年修订补充)及符合实施犯罪行径时段的第41号《决议》等规定,那么:在2018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犯罪行径将被按照1999年《刑法》第179条及相关条文作出判决;至于在2018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犯罪行径,则获按照2015年《刑法》第353和206条及相关条文作出惩处,同时有审议对各嫌犯有利的原则。
在调查结果基础上及公诉结果,各诉讼机关已复查并按照相称于他们职位、角色的各项具体罪名而分类嫌犯;根据每一名嫌犯的犯罪行径次数、性质、程度而分类。
其中,张美兰被追诉犯有以下罪名:分别违反2015年颁行、2017年修订补充《刑法》第353条第四款和第364条第四款的“贪污财产”和“行贿”规定;违反1999年《刑法》第179条第三款的“违反各信贷组织的贷款活动规定”罪名。
追诉书也明确指出张美兰的犯罪行径。据此,自2012年1月1日至2022年10月7日,张美兰和共犯已草拟大量虚拟贷款卷宗,以提取庞大金额。其中,自2012年至2017年,张美兰已指导建立368份虚拟贷款卷宗,以从SCB银行提款挥霍于其不同目的,至2022年10月17日,欠款余额达132万2470亿元,而没有回收的能力。张美兰的行径已对SCB银行造成64万6210亿元的损失后果。
从2018年2月9日至2022年10月7日,张美兰又指导建立916份虚拟贷款卷宗,侵吞SCB银行逾304万零960亿元,并造成逾129万3720亿元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