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起訴書,今年8月28日晚上11時15分許,在巴亭郡阮忠直坊安付-豆行街三岔路口區域,阮忠直坊公安工作組設立新冠肺炎疫情防疫檢查站,以檢查按政府總理第16號《指示》實施社交隔離事宜。
在地方執行巡邏任務時,工作組發現一輛沒有車牌的豐田AirBlade牌摩托車在路上停泊、沒人管理便押往該坊公安派出所進行處理。8月29日凌晨零時,阿德從安付街人行道走到正在設立檢查站的工作組並大聲責問其車輛是誰扣押及現在何處?工作組幹部見阿德呈喝醉跡象、不戴口罩、違反防疫規定,同時告訴阿德,其車被扣押並送往坊公安派出所,要求阿德戴口罩、拿證件到坊公安派出所處理。
這時,阿德繼續打罵工作組,抓住某幹部頭髮並向後扯。職能力量立刻控制阿德並押往阮忠直坊公安派出所處理。在此,阿德獲確定對毒品呈陽性反應。在法庭,被告寧文德已誠懇承認違法行為。
審議其違法行為的性質,審判委員會決定對犯下“抗拒公務執行者”罪名的被告寧文德判處12個月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