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歲,家住第十二郡的潘文六因持刀砍中凌晨潛入其家偷竊8隻鴨的4個歹徒之一,而被以“蓄意傷人”罪起訴。該案件從2017 年至今仍未判定。至於4名偷竊歹徒,由於所偷竊的4隻鴨的價值不足以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只受行政處罰。
因出手打傷行竊歹徒而受累
按調查結論,包括家住第十二郡的阮潘太陽(23歲)、潘仲征(22歲)、阮光長(22歲)和家住福門縣的武文長(19歲)的4名青年於2017年7月11日凌晨3時許在去吃宵夜途中,走過第十二郡泰安坊第六街坊區第二組潘文六的住房,看到其家有鴨圈,便產生偷鴨回做下酒菜的意圖。潘文六聽到鴨子的聲音,疑為遭小偷,便持刀到鴨圈檢查,當場發現4名歹徒正抓鴨子。
看到主家,仲征、光長和文長往外逃走,主家持刀追趕,但趕不上。看到阿陽正拿著兩隻鴨快要走出,潘文六便將其擋住,被歹徒衝過來踢中身上,他持刀反擊,但砍不中對方的身體。當時,阿陽拿著兩隻鴨打主家,被他持刀砍中胸部、臉部和左臂。見狀,其餘的3名歹徒跑來解救。聽到潘文六的喊叫聲,周邊居民跑來將偷鴨團夥抓捕,同時將受傷者送往醫院急救。
按鑑定結論,阿陽的身體傷殘率為24%。據第十二郡刑事訴訟財產定價委員會確認,盜竊案的贓物是8隻鴨,其價值總額約140萬元。
職能機關結論,潘文六用兇器侵犯他人身體,故須受嚴懲。然而,受害者也有侵犯潘文六的財產的行為,在被發現時,受害者有還手,而且不肯留下所偷取的財產。這就是潘文六砍中阿陽的原因。由此,職能機關以“蓄意傷人”罪對潘文六起訴。與此同時,第十二郡公安認定,4名青年儘管盜竊財產,但財產的價值不足以對其起訴刑事責任,所以只能予以行政處罰和要求地方管理、教育。
如何正當防盜?
至今,潘文六為主犯的“蓄意傷人”案拖延了兩年,仍未能判定。第十二郡人民法院最近退還卷宗,要求補充調查。公安機關去年底提出補充調查結論,肯定按2015年《刑法》判處嫌犯犯下“蓄意傷人”罪是具備法律依據。由於雙方的供詞之間存在不同之處,因此調查機關已組織讓雙方互相對質。阮潘太陽否認蓄意反抗以逃走的控告。由此,公安機關沒有具備確定受害者因踢在嫌犯身上,而被砍傷的依據。另外,潘文六一開始就可以呼叫以得到輔助。據他解釋,事發時,他太緊張,只顧衝前阻止對方偷東西。
對於如何防盜才是正當的提問,市律師團陳明雄律師分析:“在法律方面,職能機關對潘文六起訴是不錯。然而,職能機關應該審議潘文六的自衛行為是否適當,是否為保護自己的財產、性命的正當目的。否則,行竊歹徒只承擔輕責,還有防盜者卻承擔太重的罪名,將會引起不良的前例。”另外,陳明雄律師還勸喻,任何人在持刀砍人時,須認識到自己的行為是非常危險,可構成犯罪行為。
對於此場合,主家因財產被侵犯,而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儘管如此,法律有規定,任何行為若超出正當防衛程度,都被視為犯罪。行竊歹徒的不法行為可能視為對主家減輕量刑的情節。由此,民眾任何時候都要提高警惕和保持冷靜。若行竊歹徒沒有使用危險兇器反抗,主家和協助者不應該下手太重,以免像潘文六承擔後果◆
行竊歹徒需受嚴懲
有關對4名偷鴨歹徒處理結果,陳明雄律師認定,主家受刑事責任,而各行竊歹徒只受行政處罰是未合情合理,並認為,當被發現時,偷鴨歹徒仍故意拿著財產逃走,甚至與主家爭奪財產。對於此行為,不管財產價值如何,都可構成“搶劫財產”罪,須承擔刑事責任。